為進一步加強全區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科學構建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絡,建立安全、規范、穩定、有序的煙花爆竹經營秩序,結合我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狀況,制定本方案。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群眾對重大節日燃放煙花爆竹意愿強烈,為進一步強化我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嚴防火災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粵安監〔2014〕44號)、《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科學規劃布點,建立公平、誠信、規范、有序的煙花爆竹市場流通秩序,特制定《汕尾市城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總體布點規劃方案》。相關方案2025年1月9日向各鎮街、區有關單位征求意見,以及在2025年1月13日向公眾征求意見后,形成了《汕尾市城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總體布點規劃方案(送審稿)》,并經區政府九屆九十九次常務會審定后印發。
二、起草依據
(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十六條:規定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二)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安全監管局,與市級安全監管局統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售經營布點規劃與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三、主要內容
《汕尾市城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總體布點規劃方案》共有三大主要內容:一是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安全至上”原則,結合我區實際,以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為指導,從更嚴格、更安全要求出發,科學編制和全面實施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規劃,系統性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各環節的安全監管。二是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規劃。根據《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原則上每1000戶人口的區域內布設零售點不超過2個,其中禁止燃放區域內不設零售點。根據我區總人口數量,結合燃放政策和各鎮(街道)的實際,盡可能減小風險、簡化審批、易于監管,現擬在全區禁炮區范圍外設置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控制在30家以內,其中建成區外長期零售店(點)25家(詳見附表),建成區內臨時零售店(點)5家(由區應急管理局根據政策相關情況進行布點)。三是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要求。根據《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的文件要求,規定了零售點的選址要求、建筑結構要求、電氣與消防要求、存放限量要求、人員要求和合法來源要求等。
關聯稿件:汕尾市城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總體布點規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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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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