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
總體布點規劃方案
為規范我區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和經營行為,加強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的安全許可監管工作,深入貫徹執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根據《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粵安監〔2014〕44號)、《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安全至上”原則,結合我區實際,以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為指導,從更嚴格、更安全要求出發,科學編制和全面實施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規劃,系統性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各環節的安全監管。
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規劃
為切實解決民眾對煙花爆竹燃放需求,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科學規劃布點,建立公平、誠信、規范、有序的市場流通秩序,根據《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原則上每1000戶人口的區域內布設零售點不超過2個,其中禁止燃放區域內不設零售點。根據我區總人口數量,結合燃放政策和各鎮(街道)的實際,盡可能減小風險、簡化審批、易于監管,現擬在全區禁炮區范圍外設置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控制在29家以內,其中建成區外長期零售店(點)24家(詳見附表),建成區內臨時零售店(點)5家(由區應急管理局根據相關文件結合實際進行布點),后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調整。
附表:汕尾市城區煙花爆竹零售點布點規劃表
備注:經營品種(范圍)僅限經營C、D類煙花爆竹,嚴禁經營A、B類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級別以《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為準。
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要求
(一)選址要求
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應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應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內、橋下與涵洞內。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得將違法建筑、危險建筑、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已納入行政征收范圍的建筑、違法用地建設項目內的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法律法規上禁止用于經營活動的土地和建筑作為住所。
4.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外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1的規定,還應符合GB 50016等有關國家標準規定。

5.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
(二)建筑結構要求
1.臨時建筑物(產品儲存倉或拼接式板房)。
(1)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m2,且不應大于200m2。
(2)臨時建筑物為板式結構時,宜采用板厚不小于 50mm的彩鋼巖棉夾芯板作墻面和屋面;門的設置符合 AQ4128-2019 中7.1.5,7.1.6,7.1.7 的要求;應能承受風載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3)煙花爆竹零售點內產品儲存倉應滿足如下要求:有泄壓面,泄壓面積不應小于1m2;結構和填充材料應為不燃材料,結構強度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規定;與其他建筑物相鄰布置時,相鄰一側的圍護結構不應留門窗和洞口,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3.00h;應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煙花爆竹受潮的措施;安裝穩定性良好。
2.固定建筑物。
(1)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m2,且不應大于200m2。
(2)采用固定建筑物作為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時,宜為獨立建筑物,建筑物只能作為煙花爆竹經營用途。零售場所與其他房間之間不應有樓梯或洞口相通,零售場所正上方房間不應作為營業場所,不應作為培訓教室、會議室,不應有人員留宿。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且不應低于三級。當建筑物獨立設置且與其他建筑物相距超過12m時,其耐火等級可為四級。
(4)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安全疏散門宜采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采用其他形式的門時,應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5)安全出口應通暢。建筑面積大于100m2時,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店內任意一點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15m;顧客進出的門寬不應小于1.5m。
(6)搬運煙花爆竹進出的門寬不宜小于1.2m。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煙花爆竹存放區和樣品(無藥)展示或銷售洽談區應分區布置,并保證安全疏散通道暢通。
(三)電氣與消防
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上空不應有1KV及以上的電力線路跨越。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應使用白熾燈、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電氣線路應穿鋼管敷設,也可采用帶有阻燃保護套電纜或阻燃型絕緣導線。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采用普通電氣設備時,應與煙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離。
4.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內嚴禁有明火,不應有輸送易燃易爆物質的管道通過。
5.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應采用產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采暖設備,且煙花爆竹與采暖設備的距離應不小于 300mm。
6.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配備5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按使用面積大小,懸掛相應數量的自動感應干粉滅火器。
(四)存放限量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允許存放煙花爆竹數量,應根據其周邊環境和使用面積確定,詳見下表:

(五)人員要求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的負責人應依法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六)合法合格產品來源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僅允許零售符合GB10631規定的個人燃放類產品,不得銷售超標、違禁或者非法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確保所銷售產品的來源合法,質量合格。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其他條件還應符合規定。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由汕尾市城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更新及實施情況,適時修改。
關聯稿件:《汕尾市城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總體布點規劃方案》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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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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