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關于開展漁港港章制訂修訂工作的通知》(粵農農辦〔2019〕435號)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沿海漁港等級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粵農農規〔2024〕10號)的工作要求,進一步推動汕尾市城區汕尾漁港建立完善漁港管理制度,制定了《汕尾市城區汕尾漁港管理章程(試行)》(下稱“《港章》”)。現將《港章》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維護汕尾市城區汕尾漁港秩序,加強漁港監督管理,保護漁港環境,促進漁業經濟發展,保障漁港設施、漁業船舶、公民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七條關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位于本行政區內的漁港加強監督管理,維護漁港的正常秩序”以及《廣東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漁港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漁港管理章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等規定,結合汕尾漁港實際,汕尾市城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組織制定了《港章》。
二、制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五)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
三、適用范圍
《港章》明確適用于在汕尾漁港(以下簡稱“本漁港”)范圍內的船舶及從事漁港運營管理、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涉漁鄉鎮船舶按照《關于印發<汕尾市涉漁鄉鎮船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汕農農〔2024〕256號)等規定執行。
四、管理主體
《港章》明確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為本漁港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海洋綜合執法部門為本漁港的監督管理機構;新港街道辦事處、香洲街道辦事處、鳳山街道辦事處、東涌鎮人民政府為本漁港的港務管理機構,新港街道辦事處牽頭香洲街道辦事處、鳳山街道辦事處、東涌鎮人民政府負責各自轄區范圍內漁港事務管理工作,包含設施維護、經營、污染防治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涉及本漁港管理的其他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
五、主要內容
《港章》全文共八章四十三條。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包含文件制定的依據、適用范圍、職責分工。
第二章為漁港概況。主要包含漁港的水域、陸域范圍及港界的界址點。
第三章為漁港經營。主要包含漁港的經營管理職責,細化并明確了漁港經營權、漁港經營主體、漁港經營收費、漁港危險品經營、漁港作業管理等措施。
第四章為漁港安全管理。主要包含漁港的安全管理職責,細化并明確了漁港安全生產監督、漁港危險品、漁港施工作業、漁港防臺風、漁港消防、漁港應急值守、漁港航行安全、漁港設施管理等措施。
第五章為漁港環境管理。主要包含漁港的環境管理職責,細化并明確了漁港水域、漁港油污、漁港綠化、漁港環境污染管理等措施。
第六章為船舶進出漁港管理。主要包含船舶、海上設施進出漁港報告制度、港內漁船航行制度、港澳臺漁船及非漁業船舶進出漁港管理等。
第七章為交通事故處理。主要包含漁船在港內及港外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辦法。
第八章為附則。主要包含法律責任、解釋權及實施日期等。
六、實施期限
《港章》明確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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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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