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汕尾市城區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2024年12月4日,經區人民政府同意,汕尾市城區民政局、汕尾市城區發展改革局、汕尾市城區財政局印發了《汕尾市城區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汕市區民〔2024〕7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就《實施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實施辦法》制定背景
為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加強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管理,提升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促進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有必要出臺我區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
二、《實施辦法》制定依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實施辦法》目標任務
本辦法的目標是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加強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管理,提升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構建“政府監管、社會運營、老人受益”的養老服務格局,通過放開市場,引入社會力量,激活養老服務市場活力。
四、《實施辦法》利企惠民措施
一是準入與合作便利化。新建養老設施可采用“設計、運營同時采購”模式,允許運營方提前參與設施建設,確保設計更貼合養老服務實際需求。
二是運營穩定性保障。合同期限最長可達20年,給予運營方長期投資回報預期;運營良好、社會滿意度高的機構,可在合同期滿前6個月申請續簽,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簽。
三是依法政策優惠。運營方依法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稅費、價格優惠政策;運營方在滿足特殊困難老年人需求后,可向社會老年人開放(比例在合同中約定),拓寬收入來源。
四是床位資源優先向低保、獨居、失能等特殊困難老年人傾斜,解決“最需要照護群體”的入住難題。
三、《實施辦法》制定過程
本《實施辦法》經征求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意見,最終形成《汕尾市城區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
四、《實施辦法》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主要內容由總則、組織實施、運營管理、監督管理、附則五大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是總則。總則介紹了《實施辦法》的制定背景和政策依據,明確了公建民營的方式,對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概念做出了界定,即政府將其擁有所有權的養老設施委托社會力量運營的模式,并明確提出了適用的養老設施的范圍。同時,明確養老服務機構實施公建民營,應堅持養老服務用途不改變、服務水平不降低、國有資產不流失、監管不缺失的原則。
第二部分是組織實施。對養老服務機構實施公建民營的資產評估、參與投標社會主體等內容進行了細化。明確規定所有權(使用權)方應與運營方依法簽訂運營合同,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設置的床位主要用于接收特殊困難老年人等合同中需要明確的內容進行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合同變更、解除的時間、程序、法律責任等相關事項。提出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護理型床位占比應不低于床位總數的80%,促進相關機構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部分是運營管理。對登記備案、繳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費、履約保證金、接收對象范圍等原則性問題進行了詳細規范。允許運營方在滿足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需求的基礎上,向社會老年人開放。此外,進一步明確了設施管理、人員管理、評估制度、協議管理、日常管理、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在收費上,進一步強化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兜底線”、“?;尽焙凸┙o基本養老服務的職能,運營方接收政府供養的特困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挪用政府撥付的供養費,不得向政府供養的特困人員收取費用。
第四部分是監督管理。從運營方建立內部監管機制、所有權方風險防控應急預案制定、民政部門及鎮(街道)、相關責任單位職責的界定和履行等方面建立起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監管的基本框架。明確了所有權(使用權)方加強對國有資產日常監管的職責,同時明確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及時向運營方反饋評價結果,促進問題整改和服務質量提升。明確規定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依法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稅費、價格等優惠政策,同時鼓勵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五部分其他事項。對特殊困難老年人的概念和人員范圍、解釋單位、實施時間等進行了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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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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