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區府辦函〔2025〕14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區直屬各事業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新修訂的《汕尾市城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應急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1月21日
汕尾市城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總體要求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災害分級
2 主要任務
2.1 轉移疏散人員
2.2 組織撲火行動
2.3 保護重要目標
2.4 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3.1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
3.2 指揮單位任務分工
3.3 撲救指揮
3.4 區級森林火災應急響應組織
3.5 專家組
4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4.2 力量調動
4.3 跨區支援
5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5.1 監測
5.2 預警
5.3 信息報告
6 森林火災應急響應
6.1 分級響應
6.2 響應措施
6.3 應急處置
6.4 擴大應急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資金保障
7.4 航空消防保障
8 后期處置
8.1 火災評估
8.2 火案查處
8.3 約談整改
8.4 責任追究
8.5 工作總結
8.6 表彰獎勵
9 附則
9.1 預案培訓
9.2 預案演練
9.3 預案管理與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內、以外的含義
9.5 預案解釋
9.6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完善汕尾市城區森林防滅火工作體制機制,堅持“預防為主,科學撲救,積極消滅”的森林防滅火工作方針,建立健全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學有效處置森林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助力綠美城區生態建設和“百千萬工程”高質量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新形勢下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提升基層應急管理能力的意見》《關于加強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隊伍建設的意見》《廣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新形勢下森林防滅火工作的實施意見》《廣東省森林防火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廣東省森林防滅火工作職責事項劃分意見》《中共汕尾市委關于深入推進綠美廣東生態建設的決定》《汕尾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汕尾市森林防滅火工作職責事項劃分意見》《汕尾市城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汕尾市城區森林防滅火工作職責事項劃分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汕尾市城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以及相鄰縣(市、區)發生的對市城區造成重大影響的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火災發生后,區、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有關部門立即按照任務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區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較大森林火災的主體。
1.5 災害分級
按照受害森林面積、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森林火災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個等級。
1.6 響應分級
應急響應一般由低到高分為四個等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根據森林火災初判級別、 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后果, 綜合研判確定本級響應級別,啟動相應等級響應。
2 主要任務
2.1 轉移疏散人員
解救、轉移、疏散受威脅群眾,及時進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醫療救治。
2.2 組織撲火行動
根據火情、地形、植被、氣候、隊伍及裝備等情況,制定撲火方案,組織指導科學撲救,嚴防次生災害發生。
2.3 保護重要目標
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以及重大危險源安全。
2.4 轉移重要物資
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治安工作,嚴密防范違法犯罪 行為,加強重點目標守衛、治安巡邏和輿情引導,維護火災發生 地區及周邊社會秩序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3.1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簡稱“區森防指”)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區森林防滅火工作。
總指揮:區長
常務副總指揮:常務副區長、分管林業工作的副區長
副總指揮:區武裝部副部長、區政府協調相關工作的副主任、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區自然資源局局長、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分管領導、區消防救援局局長。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簡稱“區森防辦”)設在區應急管理局,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必要時,區自然資源局可以按程序提請以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按照“上下基本對應”的要求,設立應急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森林防滅火工作。
3.2 指揮單位任務分工
區應急管理局協助區委、區政府組織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負責綜合指導各地區和相關部門的森林火災防控工作;牽頭開展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統籌森林火災專業救援力量建設;組織、指導、協調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以及受災群眾安置工作。
區消防救援局負責組織、指揮各級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森林火災撲救工作,負責供水保障、火場周邊重要目標設施保護、協助轉移群眾等應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城區分局負責指導、協調屬地公安機關組織受森林火災威脅區域的群眾轉移、疏散;指導、協調屬地公安機關維持災區治安與交通秩序,必要時,對火場區域實行交通管制;指導、協調屬地公安機關偵破森林火災案件,打擊利用火災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指導、協調屬地公安機關設在林區的看守(拘留)所做好森林防滅火工作。森林公安負責火場警戒、交通疏導、治安維護、 火案偵破等,協助開展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重點區域巡護、違規用火查處等工作。
區自然資源局履行森林防滅火工作行業管理責任,具體負責火災預防相關工作,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宣傳教育、防火設施建設、火情早期處理等工作;組織指導督促檢查自然保護地開展宣傳教育、預警監測等防火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滅火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協調提供森林防滅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數據、地圖和資料。
區武裝部負責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開展撲火技能訓練、參與森林火災搶險行動;負責組織協調駐汕部隊參加森林火災搶險行動,協調辦理搶險行動兵力(含軍用航空器)調動事宜,協調保障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飛行空域等事宜。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根據任務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確保各項森林防滅火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3.3 撲救指揮
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由當地森防指負責指揮。同時發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場跨兩個行政區域的森林火災,由上一級森防指指揮。預判為一般森林火災,由區森防指指揮;預判為較大森林火災,由區森防指指揮,必要時提請市森防指指揮。預判為重大森林火災,由市森防指指揮。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由市森防指提請省森防指指揮。
各級森防指根據需要,在森林火災現場成立前線指揮部,規范現場指揮機制,執行《廣東省處置森林火災現場指揮官工作規范(試行)》。地方行政首長擔任總指揮,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戰的,最高指揮員進入指揮部,參與決策和現場組織指揮;根據任務變化和救援力量規模,相應提高指揮等級。參加前方撲火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現場指揮部應明確有撲火經驗的領導同志擔任現場指揮官,負責統籌火場組織撲救工作,調度指揮各方力量對火災實施有效撲救,督促落實前線總指揮的有關指令、工作方案和撲救措施。在火災現場范圍較大的情況下,可劃分若干片區,成立分指揮部,按照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部署,負責本片區撲火的組織指揮。
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接受火災發生地縣級以上森防指的指揮;執行跨縣(市、區)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的,接受市森防指的統一指揮;或根據市森防指明確的指揮關系執行。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對應接受區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統一領導,部隊行動按照解放軍、武警部隊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組織實施。
3.4 區級森林火災應急響應組織
3.4.1現場指揮部
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災發生后,區政府按程序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火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區政府主要領導或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副總指揮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等擔任;組織成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醫療救治、火災監測、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后勤保障、社會治安等工作組。
3.4.2 后方指揮部
結合火場形勢,適時成立后方指揮部,成員由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及應急管理、公安、林業、氣象、消防救援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指導現場指揮部研判火災發展趨勢并提出處置建議,及時調度救援力量、裝備、物資等,為現場救援提供支撐和保障,并做好火災信息收集報送工作。
3.5 專家組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本級專家組,對森林火災的預防、科學滅火組織指揮、力量調動使用、滅火措施、安全撲救、火災調查評估等提出咨詢和技術指導意見。
4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早期火情處置以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及林業系統撲火力量為主。當火情進一步擴大,演變為森林火災時,撲救森林火災以地方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為輔,社會應急力量為補充。第一梯隊為區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伍、第二梯隊為市級和其他縣(市、區)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伍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第三梯隊為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和社會應急力量。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干部及當地群眾等經過專業培訓的力量協助做好撲救工作,并根據火場發展態勢及時協調省應急航空救援飛機和其他地市隊伍支援。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4.2 力量調動
根據森林火災應對需要,首先調動屬地撲火力量,當屬地撲火力量不足時,可協調調動鄰近力量作為增援力量。
調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機動隊伍,由市、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按有關規定和權限辦理。調動廣東省機動專業森林消防隊,由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根據有關規定和權限調派。
需跨縣(市、區)調動地方專業森林消防、應急救援隊伍增援撲火時,由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申請,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經研判同意后,通知擬調出縣(市、區)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組織實施,由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接,火災發生地鎮(街)做好相關保障。
需要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參與撲火時,由市森林 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4.3 跨區支援
根據相鄰縣(市、區)森林火災應急處置需要,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根據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指令調動區森林應急救援隊伍或臨近鎮街半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伍作為支援力量。
5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5.1監測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牽頭,組織林業、應急、氣象等部門及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綜合運用林火遠程視頻監控系統、衛星、無人機、護林員、輿情監測等手段開展森林火情實時監測工作,隨時掌握了解核實火情,及時報告火情信息。
5.2 預警
5.2.1預警分級
根據森林火險指標、火行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森林火險預警級別劃分為四個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5.2.2預警發布
森林高火險預警發布由低到高依次為黃色、橙色、紅色等級。市氣象部門經與有關單位會商研判,向社會發布森林火險預警信號,并由區森防辦通知各鎮(街道)、各有關部門,必要時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微博等媒介告知社會公眾。對老、幼、病、殘、孕、智障等特殊人群和學校、監獄等特殊場所以及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在必要時可以對鎮(街道)應急管理委發布預警信息并提出具體工作要求。
5.2.3 預警響應
發布黃色預警信息后,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單位密切關注天氣情況和森林火險形勢變化;各鎮(街道)及林業部門督促護林員每天在責任區巡山護林的次數不低于3次,巡山時要在線巡護,每次應有詳細記錄,同時指導林區、林場等地加強宣傳,提醒群眾注意森林防火;文化旅游部門指導各地督促旅游景區完善防火保障措施和安全警示標識,加強森林防火宣傳引導,提高游客森林防火意識;農業部門加強指導、監督野外農事用火管理;各級森林消防隊伍進入待命狀態,做好森林火災撲救有關準備。
發布橙色預警信息后,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單位在落實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加大森林防火巡查頻次和密度,進一步嚴格管制野外火源;各鎮(街道)各有關單位進一步加強森林防護宣傳教育;鎮(街道)組織鎮、村干部在重點火險區設卡布點,禁止火種進山;各級森林消防隊伍靠前駐防,做好裝備檢查、維護工作。
發布紅色預警信息后,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單位在落實橙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區政府發布禁火通告或禁火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加強值班調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動態;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成員單位成立督查組對各鎮(街道)的森林防火工作進行蹲點督導檢查;各級專業及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取消休假,嚴陣以待;發生森林火災及時、科學、安全撲救;根據森林火災撲救需要,調度區消防救援隊伍參與處置,必要時,提請市森防指調度其它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救援,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5.3 信息報告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按照“有火必報”原則,及時、準確、逐級規范報告森林火災信息至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森林火災信息及時通報受威脅地區有關單位和相鄰行政區域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報告內容應包括火災發生時間、所在位置、過火面積、影響范圍、附近重要設施情況、現場指揮和救援力量情況、已經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研判意見等。區森防辦綜合火災情況,經區森防辦(區應急管理局)相關領導審簽后,分別報區委總值班室、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管理局。
6 森林火災應急響應
6.1 分級響應
根據森林火災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當地撲救情況等,森林火災應急響應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4個等級。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調整撲火組織指揮機構和力量。火災發生后,由當地鎮(街)和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早期處理;初判可能發生一般、較大森林火災,以市、縣(市、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為主組織處置;初判可能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提請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組織處置;必要時,可適當調整響應級別。
6.2 響應措施
森林火災發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要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啟動預案,科學組織施救。
6.2.1 撲救火災
立即就地就近組織地方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等參與撲救,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發階段。必要時,組織協調應急航空救援力量、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和公安干警等救援力量參與撲救。
各撲火力量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科學組織撲救,在確保撲火人員安全情況下,有序開展撲救工作,嚴防各類次生災害發生。現場指揮要以專業指揮為主,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宿營地選擇和撲火作業時,加強火場管理,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確保各類撲火人員安全。
6.2.2 轉移安置人員
要按照緊急疏散方案,及時組織轉移、疏散受到森林火災威脅的人員,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疏散群眾安置工作,確保群眾有住處、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醫療救治條件。
6.2.3 醫療救護
組織醫療救護力量現場保障,成立臨時救護隊,開展現場救治。
6.2.4 保護重要目標
當軍事目標、核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施設備、油氣管道等重要目標物和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重大危險源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在專業人員指導和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脅和隱患,確保目標安全。
6.2.5 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堵塞交通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6.2.6 發布信息
通過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和通過專業網站、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情引導和管理。信息發布內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等。
6.2.7 火場移交
明火撲滅后,經現場指揮部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氣后,移交給清理看守火場隊伍,撲火隊伍方可撤離。
6.2.8 火場清理看守
明火撲滅后,由鎮街黨(工)委政府指定專人負責,組織清理看守火場,實行網格化分片包干負責制。按照"3+3+3+1"編組要求,攜帶清理看守火場工具,沿火線邊清理出寬0.5米以上的生土帶,嚴防死守,防止復燃。看守火場時間不少于48小時。(暴雨等特殊天氣除外)。
6.2.9 應急結束
森林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6.2.10 災后處置
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治、撫恤。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參加森林火災撲救人員的誤工補貼、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補償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第45條和《廣東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有關規定和本地實際情況予以解決。
6.3應急處置
森林火災發生后,根據火災危害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現場撲救情況,區應急處置工作設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響應等級。
6.3.1 Ⅳ級響應
6.3.1.1 啟動條件
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啟動Ⅳ級響應:
(1)預判過火面積超過5公頃的森林火災;
(2)輿情高度關注、區委區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火災;
(4)發生在鎮(街道)交界地區且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5)發生在市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森林火災;
(6)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認為有必要啟動響應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Ⅳ級響應。
6.3.1.2 響應措施
(1)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及時調度獲取火災信息,掌握屬地開展火災撲救情況;
(2)成立現場指揮部和后方指揮部,規范指揮工作機制,開展搶險救援救災工作;
(3)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4)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火場增援,視情通知其余鎮(街道)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增援;
(5)區應急指揮部連接無人機拍攝畫面,及時傳回火場畫面;
(6)做好人員疏散轉移和重要設施保護工作;
(7)加強輿情監測,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輿論引導。
6.3.2 Ⅲ級響應
6.3.2.1 啟動條件
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啟動Ⅲ級響應:
(1)預判過火面積超過10公頃的森林火災;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3)發生在區際交界地區,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火災;
(4)發生在省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森林火災;
(5)危及居民區、營地、監管場所、廠房和軍事、供電、供氣設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倉庫、油庫等重要設施;
(6)同時發生3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7)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認為有必要啟動響應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并提出建議,由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副總指揮決定啟動Ⅲ級響應。
6.3.2.2 響應措施
在IV級響應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調度了解森林火災最新情況,組織火場連線、視頻會商調度和分析研判;
(2)視情況通知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區自然資源局、市氣象服務中心、區消防救援局等有關成員單位派員到區應急指揮部參與處置;
(3)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根據需要率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4)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提請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增援。視情況根據需要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提請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向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申請調派應急航空救援飛機支援;
(5)出現危及供電、供氣、油庫等重要設施時,協調其他專業隊伍處置,并加強對居民區、營地、監管場所、廠房和軍事、供電、供氣設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倉庫、油庫等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防范次生災害發生;
(6)出現危及居民區時,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
(7)氣象部門提供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服務,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準備;
(8)根據需要協調做好撲火物資調撥運輸、衛生應急隊伍增援等工作;
(9)協調宣傳、網信部門等加強輿論引導,協調指導媒體做好報道。
6.3.3 Ⅱ級響應
6.3.3.1 啟動條件
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啟動Ⅱ級響應:
(1)初判過火面積超過80公頃的森林火災;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24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3)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認為有必要啟動響應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并提出建議,由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6.3.3.2 響應措施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依托區應急指揮部全要素運行,由副總指揮統一指揮調度,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醫療救治、火災監測、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等工作組;總指揮或常務副總指揮根據需要率工作組赴一線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區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區自然資源局、市氣象服務中心、區消防救援局等單位派員到區應急指揮部參與聯合值守;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組織聯合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撲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區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視情況協調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根據火場氣象條件,指導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4)視情況及時發布火情通報或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媒體開展報道,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6.3.4 Ⅰ級響應
6.3.4.1 啟動條件
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啟動Ⅰ級響應:
(1)初判過火面積超過300公頃的;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48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可能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重大人員傷亡的;
(4)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認為有必要啟動響應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并提出建議,由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6.3.4.2 響應措施
在Ⅱ級響應的基礎上,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組織各成員單位依托區應急指揮部全要素運行,由總指揮指定的負責同志統一指揮調度;總指揮根據需要率工作組赴一線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主要隨行部門為副總指揮單位,其他隨行部門根據火災撲救需求確定。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組織火災發生地黨(工)委政府開展搶險救援救災工作;
(2)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其他有關成員單位到區應急指揮部聯合值守;
(3)根據需要協調解放軍、武警支援;
(4)指導協助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應急通信、電力及救援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暢通;
(5)建立新聞發布和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發布火情通報或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市媒體開展報道,加強輿論引導工作;
(6)決定森林火災撲救其他重大事項。
6.3.5啟動條件調整
根據森林火災發生地區、時間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受害森林資源損失程度,經濟、社會影響程度,啟動區級森林火災應急響應的等級和時間,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可酌情調整。
6.3.6 其他情形
在清明期間或全區各鎮(街道)火災多發或森林火險持續極高等重點時段,由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會商研判后,按相應程序和權限決定啟動應急響應,區政府依法發布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為。區、鎮(街道)要按相應等級進入緊急工作狀態,啟動聯合值守工作機制,通知相關成員單位到指揮部參加會商決策、值守等,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加強督促檢查,查處違規用火行為。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視情況組織對重點地區森林防滅火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各級森林消防救援隊伍靠前駐防并做好緊急出動準備。
6.3.7 響應終止
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由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并通知相關鎮(街道)。
6.4 擴大應急
當火場態勢持續惡化,預計可能達到重大或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時,應及時向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請求增援。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發生森林火災時,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林業系統撲火力量、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地方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骨干和主力,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突擊力量,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社會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輔助力量。
7.2 物資保障
地方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本地森林防滅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級森林防滅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裝備和物資。
7.3 資金保障
區政府應當將森林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防滅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森林防滅火所需支出。
7.4 航空消防保障
申請省森林航空消防飛機支援的,按照省有關規定辦理,由區政府做好相關保障工作。
8 后期處置
8.1 火災評估
區政府或區森防指依法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等情況進行調查,按照《廣東省森林火災調查工作規范》進行,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對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 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提交評估報告。必要時,上一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可發督辦函督導落實或者提級開展調查和評估。
8.2 火案查處
區政府或區森防指負責組織或授權有關部門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火災調查工作按照《廣東省森林火災調查工作規范》執行。
8.3 約談整改
對森林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地區,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及時約談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8.4 責任追究
對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責任不落實、發現隱患不作為、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處置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責任、火源管理責任和組織撲救責任。有關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實施。
8.5 工作總結
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以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產生嚴重影響的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后,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向區政府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8.6 表彰獎勵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個人 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 按有關規定辦理。
9 附則
9.1 預案培訓
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要加強預案培訓,提升森林火災處置水平,確保在森林火災發生時能夠快速反應,安全高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9.2預案演練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協同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9.3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實施后,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學習、宣傳和培訓,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進行評估和修訂。鎮(街)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或者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2)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4)在森林火災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5)認為其他需要修訂應急預案的情況。
9.4 以上、以下、以內、以外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數。
9.5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21年印發的《汕尾市城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附件:1.森林火災分級標準
2.汕尾市城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值班電話
3.汕尾市城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任務分工
4.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前線指揮部組成及任務分工
5.區跨鎮(街)增援力量組成與調動
附件1
森林火災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1.受害森林面積超過1000公頃,火場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災。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造成特別嚴重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
3.距重要軍事目標和大型軍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災。
4.嚴重威脅或燒毀城鎮、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國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災。
二、重大森林火災
1.連續燃燒超過72小時沒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災。
2.受害森林面積超過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火災。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造成嚴重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
4.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區、市)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5.相鄰省(區、市)火場距我省界5公里以內,并對我省森林構成較大威脅的火災。
三、較大森林火災
1.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森林火災。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森林火災。
四、一般森林火災
1.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災。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森林火災。
附件2
汕尾市城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及電話
附件3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任務分工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是區森林防滅火組織領導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根據任務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確保各項森林防滅火工作任務順利完成。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是:
區森防辦(區應急管理局):協助區委、區政府組織一般以上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負責綜合指導各地區和相關部門的森林火災防控工作;牽頭開展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統籌森林火災專業救援力量建設;組織、指導、協調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以及受災群眾安置工作。
區消防救援局:負責組織、指揮各級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森林火災撲救工作,負責供水保障、火場周邊重要目標設施保護、協助轉移群眾等應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城區分局:負責指導、協調屬地公安機關組織受森林火災威脅區域的群眾轉移、疏散;指導、協調屬地公安機關維持災區治安與交通秩序,必要時,對火場區域實行交通管制;指導、協調屬地公安機關偵破森林火災案件,打擊利用火災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指導、協調屬地公安機關設在林區的看守(拘留)所做好森林防滅火工作;負責火場警戒、交通疏導、治安維護、火案偵破等,協助開展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重點區域巡護、違規用火查處等工作。
區自然資源局:履行森林防滅火工作行業管理責任,具體負責火災預防相關工作,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宣傳教育、防火設施建設、火情早期處理等工作;組織指導督促檢查自然保護地開展宣傳教育、預警監測等防火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滅火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協調提供森林防滅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數據、地圖和資料。
區人民武裝部:負責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開展撲火技能訓練、參與森林火災搶險行動;負責組織協調駐汕部隊參加森林火災搶險行動,協調辦理搶險行動兵力(含軍用航空器)調動事宜,協調保障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飛行空域等事宜。
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負責組織媒體做好森林防滅火政策解讀和成效宣傳;協調森林火災撲救宣傳報道工作和輿論引導;負責網上有關森林防滅火輿論的引導和管控,協同做好網絡輿情監測、搜集、研判和信息報送等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森林防滅火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指導、協調廣電媒體做好森林防滅火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提高全社會的森林防滅火意識。
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協調、指導森林防滅火發展規劃的編制及項目建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保障撲火救災應急物資供應;指導督促電力企業做好林區輸配電設施森林火災隱患排查治理、落實電力建設工程森林防滅火措施;參與森林火災救援期間能源應急保障工作;負責主管石油天然氣管道(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除外)在林區保護工作;指導發電企業電力安全生產,督促林區發電企業落實森林防滅火措施。
區教育局:負責指導各級各類學校(不含技校)開展森林防滅火知識和法律法規教育,將森林防滅火內容納入安全教育體系;協同做好森林防滅火宣傳工作。
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配合市級部門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森林防滅火應急使用的無線電頻率,保障相關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區民政局:負責指導各級民政部門宣傳、引導文明祭祀,指導殯儀館、公墓等殯葬服務機構做好火源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區司法局:協調督促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協同做好森林防滅火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依法依規提供相關法律保障和援助;做好涉森林防滅火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
區財政局:統籌安排森林防滅火工作中應由區級財政解決的經費,并及時撥付到位;按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對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增強森林防滅火能力所需經費給予必要保障。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指導各地技工學校開展森林防滅火知識和法律法規教育,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森林防火宣傳、表彰工作。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指導和督促公路管養單位按照同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部署及時清理國道、省道(含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森林火災隱患;指導協調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開展所轄高速公路沿線森林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督促林區道路施工企業落實森林防滅火措施;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管轄內公路保暢通、應急管制工作。
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負責指導、監督野外農事用火管理;協同做好農村森林火災預防工作。
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指導督促A級旅游景區按照森林防滅火主管部門有關要求,落實森林防火主體責任,完善景區防火保障措施和安全警示標識,加強森林防火宣傳引導,提醒進入景區開放范圍內的旅游者、旅游從業人員遵守景區安全管理規定,提高森林防火意識。
區衛生健康局: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火災區域傷病員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時,組織、協調醫療專家協助當地進行救治;協調做好指揮部在災區時的醫療保障工作;組織醫務人員參加森林防滅火演練和火災處置。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加強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違法經營行為的查處,配合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違法經營行為的查處。
區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督促、指導森林防火區內宗教場所落實森林防滅火責任,按照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森林火災隱患排查、落實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措施。
團區委:負責組織指導青少年社團開展森林防滅火宣傳教育。
區供電局:負責協調、督促管轄單位落實森林防滅火責任,及時清除線路沿線的森林火災隱患;做好輸變配電專業野外工作施工等野外火源管理。
各成員單位除承擔上述職責外,還應根據市森防指的要求,承擔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
附件4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前線指揮部
組成及任務分工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火場前線指揮部,下設相應的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綜合協調組
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人民武裝部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傳達貫徹上級和區委、區政府指示;密切跟蹤匯總森林火情和撲救進展,及時向上級報告,并通報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綜合協調內部日常事務,督辦重要工作。
二、搶險救援組
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消防救援局、區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災區制定現場搶險救援方案和組織實施工作;根據災情變化,適時提出調整搶險救援力量的建議;協調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參加搶險救援救災;指導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搶險救援;組織協調現場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三、醫療救治組
由區衛生健康局牽頭,區人民武裝部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災區醫療救助和衛生防疫工作;統籌協調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器械、藥品支援災區,必要時組織醫療專家協助當地救治;組織指導災區做好傷亡統計和轉運救治傷員;指導災區、安置點飲用水源和食品檢查、監測,防范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等疫情的爆發流行;協調做好指揮部在災區時的醫療保障工作。
四、火災監測組
由區自然資源局牽頭,區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城區分局等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火災風險監測,指導次生衍生災害防范;調度相關技術力量和設備,監視災情發展;指導災害防御和災害隱患的監測預警。
五、通信保障組
由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區應急管理局、鐵塔公司、三大運營商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協調做好指揮機構在災區時的通信和信息化組網;建立災害現場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隊伍與省、市、區應急指揮大廳,以及其他指揮機構之間的通信聯絡;指導修復受損通信設施,恢復災區通信。
六、交通保障組
由市公安局城區分局牽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應急管理局、區人民武裝部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統籌協調做好應急救援力量赴災區和撤離時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導災區道路搶通搶修;協調搶險救災物資、救援裝備以及基本生活物資等交通應急通行保障。
七、專家支持組
由專家組成員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現場災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參與制定搶險救援方案;指導現場監測預警和隱患排查工作;指導地方開展災情調查和災損評估。
八、災情評估組
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開展災情調查和災時跟蹤評估,為搶險救災決策提供信息支持;組織災害評估,參與制定救援救災方案。
九、群眾生活組
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發展和改革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制定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下撥救災款物并指導發放;統籌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指導災區油、電、氣等重要基礎設施的搶修;指導做好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過渡期救助和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工作;組織捐贈、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社會治安組
由市公安城區分局牽頭,區人民武裝部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協助災區加強現場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群體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協調做好指揮部在災區時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宣傳報道組
由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牽頭,區應急管理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融媒體中心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統籌新聞宣傳報道工作;指導做好現場發布會和新聞媒體服務管理;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加強輿情管控;指導做好科普宣傳;協調做好省市區領導同志在災區活動時的新聞報道工作。
附件5
區跨鎮(街道)增援力量組成與調動
一、原則
1.以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為主,各鎮(街道)應急救援隊伍為輔;
2.就近增援為主,遠距離增援為輔;
3.從低火險區調集為主,高火險區調集為輔。
二、跨鎮(街道)支援力量組成
根據森林火災應對需要,應首先調動屬地撲火力量,當屬地撲火力量不足時,可調動鄰近力量作為增援力量。
跨鎮(街)調動鎮街應急救援隊伍增援撲火時,由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統籌協調,擬調入地負責對接及相關保障。
需要解放軍、武警部隊參與撲火時,由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按規定提出申請用兵需求。
三、全區撲救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力量調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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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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