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汕尾市城區強村公司規范化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九屆一百一十八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并呈報區委九屆常委會第201次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區委社會工作部反映。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3月25日
汕尾市城區強村公司規范化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規范強村公司設立、運營、監管與收益分配,筑牢集體資產安全底線,推動村集體經濟提質增效、帶動農民增收,助力鄉村全面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強村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依法向登記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以助推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和農民增收為目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資,或通過投資、參股組建公司實體,以項目聯建等形式統籌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實現公司化運營兼顧社會效益的企業。
第三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強村公司的設立登記、組織架構、運營管理、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強村公司管理堅持以下核心原則:
(一)黨建引領,統籌推進。堅持鎮(街道)黨(工)委領導、村黨組織引領,把黨的領導貫穿強村公司運營管理全過程。
(二)集體主導,市場運作。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堅持集體控股,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提升市場競爭力。
(三)規范透明,風險可控。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管理制度,規范決策流程,強化財務監管和風險防控,確保集體資產安全。
(四)惠民共享,提質增效。聚焦村集體經濟增收、農民致富,推動強村公司收益優先用于公益事業、薄弱村補助和農戶分紅,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區級層面建立統籌協調機制,由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牽頭,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住建局、區文廣旅局等相關部門協同配合,負責強村公司政策指導、行業監管和服務保障;各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是強村公司屬地管理第一責任主體,負責日常管理、監督檢查和具體推進工作;村黨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強村公司具體運營相關事項的決策和落實,村監會負責全程監督。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六條 設立強村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出資主體,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要出資方,鼓勵多村聯合、強弱抱團設立,支持吸納優質經營主體、農戶自愿參股,村集體需保持絕對控股地位。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來源合法,不得違規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作為注冊資本,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三)有規范的公司章程,明確股東權利義務、組織架構、決策流程、經營范圍、收益分配、風險防控等核心內容。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條件,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強村公司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議與審議。由村“兩委”、村集體經濟組織聯合提議,召開村務聯席會(包括村黨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審議后,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表決需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多村聯合設立的,需分別經各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二)審核與備案。表決通過后,報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審核批準。
(三)登記注冊。憑鎮(街道)審核意見及相關材料,依法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營業執照,明確企業類型、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等事項,完成稅務登記、銀行賬戶開立等相關手續。
(四)制度完善。注冊登記后,完善公司章程、財務管理制度、決策制度、風險防控制度等,明確董事、監事、經營管理人員職責,報鎮(街道)和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備案。強村公司原則上需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村(社區)級強村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產生,可由具備股東身份的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擔任,并依法辦理登記,同時鼓勵通過聘請職業經理團隊開展運營管理。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解散公司的,村(社區)級強村公司需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或股東決定,并報鎮(街道)備案后,按程序依法予以清算并注銷。強村公司在成立、注銷階段,均需向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實行報備。
第八條 禁止設立空殼公司,不得設立無經營項目、無從業人員、無辦公場所的“三無”強村公司;未經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批準,強村公司不得設立子公司。
第九條 強村公司的名稱應當體現特色,具體名稱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后確定。
第三章 組織架構與人員管理
第十條 強村公司應當建立“黨組織+股東(代表)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法人治理結構,明確各方職責,形成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運行機制。
第十一條 人員管理要求:
(一)村干部在強村公司兼職的,不得領取薪酬、補貼、獎金,確因工作需要產生的合理辦公費用,按規定報銷;退職的村干部原則上應退出公司管理層,特殊情況須報鎮(街道)審核同意。
(二)公司經理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實行市場化招聘,優先吸納本地農村閑置勞動力、大學畢業生、能工巧匠等人才,薪酬標準結合公司經營效益和崗位職責制定,報鎮(街道)備案。鼓勵有條件的強村公司聘請職業經理人,提升運營管理水平。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近親屬,不得承攬強村公司工程項目、不得從事關聯交易牟利,不得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產、損害公司和集體利益。
第四章 運營與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強村公司經營范圍主要包括:
(一)村級綜合服務: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村級公益設施管護、勞務服務、家政服務、養老托幼服務等;
(二)資源盤活利用:集體土地流轉、閑置房屋租賃、集體資產托管、山林水面經營等;
(三)特色產業發展: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倉儲、物流、銷售,鄉村文旅、民宿經營、農村電商等;
(四)工程建設服務:承接村內小型水利、道路、綠化、人居環境整治等小微工程項目(需具備相應資質);
(五)其他符合政策要求、與村集體發展相關的合法經營項目。
嚴禁強村公司從事高風險、高污染、未批先建項目,嚴禁從事非法集資、違規放貸、炒作房地產等違法違規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強村公司應當制定年度經營計劃,報鎮(街道)備案。重大投資、資產處置、大額支出、對外合作等事項,須經股東(代表)會前置審議,報鎮(街道)審核,涉及重大風險的需報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管理規范:
(一)工程建設項目:工程投資項目由強村公司董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再經股東(代表)會表決通過后按法律法規程序統一公開交易。
(二)大宗采購項目:由強村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后,經股東(代表)會表決通過后按規定統一公開交易。各類采購原則上均應簽訂合同(協議),金額較少無法簽訂合同的,須附上采購清單。
(三)集體資產委托經營:村集體資產委托強村公司經營的,需簽訂委托經營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營期限、收益分配、違約責任等,資產產權不得劃轉、出售給強村公司,協議報鎮(街道)備案。
(四)強村公司可通過政府引導、金融機構融資或發債、企業合作運營或委托投資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入股等方式,依法運作運營村企合作項目,實現村集體收入。
第十五條 風險防控要求:
(一)嚴禁強村公司未經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的討論決定程序,違規對外擔保;因經營發展需要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的,經公司董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實施,所有融資事項均需報鎮(街道)備案,接受資金用途監管。嚴禁從非金融機構和個人違規舉債、嚴禁非法集資。
(二)建立債務預警機制,定期排查經營風險,嚴控非生產性支出,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時上報鎮(街道)和區相關部門。
(三)加強合同管理,所有經營活動均應依法簽訂合同,明確合同條款,建立合同臺賬,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核查,防范合同風險。
(四)不得擅自改變集體資產用途,不得違規處置集體資產,嚴禁個人和外部工商資本稀釋村集體在強村公司中的股份。
第十六條 鼓勵強村公司加強合作發展,支持區屬國有企業與強村公司合作,帶動強村公司發展優質項目;鼓勵強村公司之間以強帶弱、片區聯建,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鼓勵強村公司入駐政府采購電子賣場,參與行政事業單位、鎮(街道)和國企的服務類、工程類、中介類相關項目競爭。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強村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實行獨立核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與村集體經濟組織賬務混管,村級開支不得在強村公司列支。
第十八條 財務人員管理:會計、出納分設,不得兼任,可委托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或第三方專業機構代理記賬。村干部以及強村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親屬不得擔任公司財務人員。
第十九條 銀行賬戶管理:強村公司只能按規定開設基本賬戶與納稅賬戶、社保、公積金賬戶,用于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因經營需要確需增設一般賬戶等的,需提出書面申請,報鎮(街道)審核同意,新增賬戶不得用于其他資金運行,相關項目完成后及時注銷。推行資金收付“非現金”結算,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收取經營收入、支付各項費用。
第二十條 財務公開與審計:
(一)強村公司財務收支實行公示公開制度,公示內容包括收支明細、資產負債、投資項目、收益情況等;
(二)強村公司財務納入鎮(街道)三資監管和審計范圍,每年由鎮(街道)組織開展一次財務審計,區審計局可根據需要開展延伸審計;
(三)審計結果向股東(代表)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鄉鎮紀委、三資監管部門監督,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一條 強村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合同協議等相關資料,保管期限符合相關規定。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 收益分配應當遵循“量入為出、兼顧積累、惠民共享”的原則,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相關基金后,合理進行分配,不得虛分、多分收益。
第二十三條 收益分配順序:
(一)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公益金(按稅后利潤的5%-10%提取),用于村集體公益事業、幫扶困難群眾等;
(三)按股權比例向股東分配收益,村集體所得收益優先用于村集體公益事業、薄弱村補助、農戶分紅;
(四)剩余收益可作為公司發展資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投資優質項目。
第二十四條 收益分配方案須經股東(代表)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報鎮(街道)備案后實施。分配過程應當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及時公示,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五條 鼓勵強村公司拿出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農戶分紅,優先保障村內老年人、殘疾人、低保戶等困難群體的分紅權益,帶動農戶共享發展成果。
第七章 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六條 建立“區級監管、鎮級主管、村級監督”的三級監管體系,形成監管閉環。
(一)區級監管: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牽頭負責強村公司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區財政局負責財政資金使用監管;區審計局負責審計監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工商登記、經營行為監管;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協同監管。
(二)鎮級主管: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履行屬地管理責任,每季度對強村公司運營情況、財務收支、項目推進等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問題,做好日常監管和指導服務。
(三)村級監督:村黨組織、村監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對強村公司運營、決策、財務等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上報鎮(街道)。
第二十七條 由鎮(街道)對強村公司開展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經營效益、規范運行、集體增收、群眾滿意度等,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具體考核方案由鎮(街道)制訂,并報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對考核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各類扶持項目;對考核合格的,督促其提升經營效益;對考核不合格的,由鎮(街道)牽頭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考核制度處理。
第二十八條 責任追究:對運營管理中出現的違規決策、利益輸送、虛報冒領、挪用集體資產、資產流失等行為,依規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基層探索創新強村公司發展模式,對在推進強村公司發展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符合容錯情形的,予以容錯免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及區委社會工作部負責解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社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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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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