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區府辦〔2025〕1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區直屬各事業單位:
《汕尾市城區區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九屆一百一十三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發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1月23日
汕尾市城區區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汕尾市城區區級儲備糧油(以下簡稱“區級儲備糧油”)管理,發揮區級儲備糧保障糧食安全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和《汕尾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區級儲備糧油的收儲、銷售、輪換、儲存、動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區級儲備糧油,是指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儲備的用于全區糧食宏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區級儲備糧油品種主要包括:稻谷、小麥、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食用植物油(花生油、調和油、大豆油、菜籽油)等。
第三條 區級儲備糧油的糧權屬區政府,未經區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區級儲備糧油,但上級人民政府根據食市場調控與應急的需要調用下級人民政府儲備糧的除外。不得將區級儲備糧油用于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蚯鍍攤鶆?、進行期貨實物交割,不得利用區級儲備糧油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區級儲備糧油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區級儲備糧油的儲備規模由區政府下達。區級儲備糧油的收儲、輪換、動用實行計劃管理,相關費用列入區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汕尾市城區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稱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區級儲備糧油的行政管理工作,根據區政府下達的任務,編制儲備糧油的收儲、輪換、動用方案并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汕尾市城區財政局(以下稱區財政局)負責安排區級儲備糧油的貸款利息、管理、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國有糧庫的安全設施和維修費用、檢驗費用等,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區級儲備糧油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汕尾市分行(以下稱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市、區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及時、足額發放區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區級儲備糧油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 汕尾市城區國有糧油收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區糧油收儲公司)負責區級儲備糧油的經營管理,對區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直接負責。
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油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備案。
第九條 區級儲備糧油管理應當加強節糧減損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應用,優化運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
區級儲備糧油管理應當提高信息化水平,按照國家、省、市的要求,將管理數據接入對應平臺。
第二章 儲備管理
第十條 區級儲備糧油由區糧油收儲公司承儲并由區糧油收儲公司自有倉庫儲存,一般不實行異地儲存。
第十一條 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根據區級儲備糧油的儲存品質、儲存年限和相關管理要求,每年10月提出區級儲備糧油下一年度的靜態輪換計劃,報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和市農發行審核,經區政府批準后具體組織實施。
根據糧食宏觀調控等需要,區發展改革局會同區財政局、市農發行可以對輪換計劃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區級儲備糧(稻谷)輪換實行靜態管理,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根據輪換計劃于每批次儲備糧輪換前提出輪換申請,由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和市農發行審核,報經區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區級儲備油、成品糧(大米)輪換實行動態管理,按照企業承儲、財政補助、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實行最低庫存量和輪換進出備案管理,確保區級儲備糧油的實物庫存量、等級和質量標準不低于規定要求。同一存儲品種實行的動態輪換,庫存成本不變,費用包干。
區糧油收儲公司調查并提供近三個月華南糧網交易參考價和初步交易方式,由區政府辦公室牽頭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農發行和區糧油收儲公司等有關部門調查并提出輪換建議價格及交易方式,報區政府批準。經區政府批準輪換交易后,若以當次輪換價格交易未成交,則由區糧油收儲公司調整交易價格(原則上調整幅度不超過1%,取整到元)再次交易。
區級儲備糧油的收儲、銷售、輪換和變換儲存品種的輪換,通過規范的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采取公開招標、競價交易方式或國家規定的其它交易方式進行,并全程留痕備查,按照國家規定保存相關資料、憑證。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對中標方的企業經營管理信用和社會信譽資質等進行審查,近三年內沒有違規違法經營或違反有關糧食政策法規的記錄,沒有因經營或管理不善發生嚴重虧損等。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處置措施,并向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和市農發行報告。
第十三條 區級儲備糧(稻谷)每批次儲藏期為2-3年,每批次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原則上不超過4個月,經區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因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輪換的,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在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區發展改革局提出延長輪換架空期的申請,經區發展改革局報請區政府批準同意后方可延長。
區級儲備糧輪換期間,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應當確保各月末實物總庫存量不低于計劃規模的70%,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原則上稻谷、小麥每三年輪換100%,成品糧油每年至少輪換一次,并在保質期內輪換出庫。區糧油收儲公司應保證任何時點成品糧油實物庫存不得低于計劃的90%。
第十四條 區級儲備糧油收儲入庫或輪換完成后,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會同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對收儲或輪換的區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儲存地點等進行審核,并報區發展改革局進行確認。區發展改革局應當將確認結果抄送區財政局、市農發行。
第十五條 入庫儲存的區級儲備糧油,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食品衛生標準。區糧油收儲公司對所承儲糧油的數量和質量直接負責,保證儲存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儲存期間應當每年開展逐貨位檢驗不少于2次,區級儲備糧油檢驗結果于每年6月末、11月末前按程序報送區發展改革局,保證區級儲備糧油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區級儲備糧油確認和監督檢查相關的質量檢驗,應當委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并熟悉政府儲備糧油質量政策要求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承擔。
區級儲備糧油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用作食品生產的,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建立區級儲備糧油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十六條 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將區級儲備糧油的收儲計劃、銷售計劃、年度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和市農發行。
第十七條 區級儲備糧中的原糧,應當區分不同的年份、品種、等級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
第十八條 區級儲備糧油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設立保管總賬、保管分倉賬、商品明細賬,明確年份、等級、價格、數量、存放地點、輪出、購入等相關情況,保證“賬賬、賬表、賬卡、賬實”相符。
第十九條 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加強對區級儲備糧油的儲存安全管理,認真執行“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保糧方針,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范》及《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的要求,達到無害蟲(無滲漏)、無霉變(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的“四無”標準。
第二十條 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嚴格執行《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積極應用先進儲糧(油)技術和現代化管理手段,嚴格執行糧(油)情檢查、登記制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一條 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油的防火、防盜、防洪和防風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直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監督區糧油收儲公司做好區級儲備糧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區級儲備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區級儲備糧油。
區級儲備糧油儲存地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直有關部門,對破壞區級儲備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區級儲備糧油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查處。
第三章 動 用
第二十三條 區發展改革局應當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區級儲備糧油情況的監測預警。
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油應急動用預案,并加強演練,確保區級儲備糧油高效動用。
第二十四條 當區內糧油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政府儲備糧油應急的,由區發展改革局提出動用計劃,報區政府批準后下達實施。
重大自然災害及突發公共事件的認定,以國家、省、市相關應急預案規定的標準為依據。
動用方案包括需要動用的區級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區發展改革局根據區政府批準的區級儲備糧油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區糧油收儲公司組織實施。區級儲備糧油被動用后,應當在4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緊急情況下,區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區級儲備糧油并向區糧油收儲公司下達動用命令。
區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區級儲備糧油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區級儲備糧油的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輪換價差等在糧食風險基金中支付,其中:
?。ㄒ唬┵J款利息按銀行同期利率結算;
?。ǘ┍9苜M用、輪換費用包干使用;
區級儲備糧(稻谷)保管費用按每年每噸180元的標準逐月撥付,輪換費用按每批次每噸60元核撥;
區級成品糧(大米)保管費用按每年每噸600元的標準逐月撥付;
區級儲備油保管費用按每年每噸1400元的標準逐月撥付,輪換價差虧損按每年每噸1400元撥付。
根據實際情況,保管費用、輪換費用需要調整時,由區糧油儲備公司提出調整方案,經區財政局會同區發展改革局、市農發行審核,報區政府批準,另發文執行。
區級儲備糧油使用貸款的,應當在提供貸款的機構開立區級儲備糧油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專門用于輪換儲備糧油有關業務核算;未使用貸款的,應當建立專戶用于區級儲備糧油相關資金管理。區級儲備糧油輪換銷售所得的貨款,全額及時繳入在市農發行開立的專戶,用于償還儲備糧油貸款,區級儲備糧油輪換所產生的價差虧損,由區財政局在糧食風險基金中撥補;輪換價差收入,由區糧油收儲公司上繳區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區級儲備糧油貸款或者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
第二十七條 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的區級儲備糧油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輪換價差、糧庫建設等支出安排計劃,上報區財政局。糧油費用按月撥付,區糧油收儲公司將預撥資金資料上報區發展改革局,經區發展改革局核定儲備數量后,報區財政局核撥。
第二十八條 市農發行負責對專戶資金進行監管,確保轉款專用。區級儲備成品糧及區級儲備油貸款資金供應管理按照市農發行貸款政策和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建立和健全財務制度。會計憑證、賬本、報表應當如實記載庫存數量、庫存成本、輪換盈虧以及費用開支等情況;財務核算應當真實準確,不得虛報瞞報。
第三十條 區政府動用區級儲備糧油引起的價差虧損、費用等及國家規定的保管自然損耗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由區糧油收儲公司提出申請,區發展改革局會同區財政局審核,報區政府批準,由區財政局撥補。因區糧油收儲公司管理不善,人為造成的損失由區糧油收儲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定期統計、分析區級儲備糧油的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和市農發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區糧油收儲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區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取消相應的區級儲備糧油承儲任務。
第三十三條 區審計局依法對區級儲備糧油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區糧油收儲公司對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等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等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五條 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加強對區級儲備糧油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區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區級儲備糧油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和市農發行。
第三十六條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按照封閉運行管理規定對其發放的區級儲備糧油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定期進行庫存核查。區糧油收儲公司應當給予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區級儲備糧油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區發展改革局等有關部門舉報。
區發展改革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市農發行等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區級儲備糧油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區糧油收儲公司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不及時報告和處理承儲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區糧油收儲公司承擔相應經濟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阻撓或者干涉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區發展改革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機關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城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汕市區府辦〔202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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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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