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建立健全社會救助機制,提升社會救助水平,規范救助程序,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23年8月28日印發了《汕尾市城區臨時救助實施細則》(下簡稱《實施細則》)。
一、背景依據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1〕4號)要求,“臨時救助的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合理確定,向社會公布,并適時調整”。根據《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汕府辦〔2022〕56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為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臨時救助時效性和可及性,有必要出臺我區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汕尾市城區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共有八章內容,對臨時救助的定義及部門職責分工,臨時救助對象的分類及界定,臨時救助程序的相關規定,臨時救助標準和方式,資金籌措與管理,社會力量參與,法律責任與監督管理等內容等予以明確和規定。
(一)明確臨時救助定義
《實施細則》根據《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粵府辦〔2021〕4號)和《汕尾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汕府辦〔2022〕56號),將臨時救助明確定義為“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二)明確臨時救助工作的部門職責分工
《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在臨時救助工作中的職責分工,首先明確了區民政局在統籌開展全區臨時救助工作、組織實施細則的職責,同時明確教育、公安、城管、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保、工會、團委、婦聯、殘聯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的相關職責。
(三)將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支出型與急難型
《實施細則》根據困難類型將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與“急難型救助對象”,并分別對應臨時救助程序中的一般程序與緊急程序。在這一基礎上,《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中的具體困難類型。《實施細則》還對支出型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情況與家庭財產狀況進行了規定,其家庭財產狀況應參照本區低收入家庭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將符合條件的港澳居民納入臨時救助對象中。
(四)將臨時救助程序分為一般程序與緊急程序
《實施細則》將臨時救助程序分為一般程序與緊急程序。其中,支出型對象適用于一般程序,可在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窗口提出臨時救助申請;急難型對象適用于緊急程序,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急難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申請或依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均可直接受理。《實施細則》還進一步細化了一般程序中申請、信息化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審核、審批決定、公示等具體流程,并對緊急程序中簡化申請環節、實施先行救助、提供申請材料、進行救助公示等工作內容進行了規定。
(五)明確了救助方式,細化了救助標準
《實施細則》明確了臨時救助的三種方式,包括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轉介服務。對臨時救助標準進行了進一步細化,規定支出型對象和急難型對象的臨時救助標準分別不低于2個月本區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人均計算。其中,支出型對象中的教育類按家庭中的學生每人實際發生金額予以救助,最高不超過3個月本區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疾病治療類按家庭中的患者每人實際發生金額予以救助,最高不超過6個月本區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其他類按照人均2個月本區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急難型對象原則上為人均2個月本區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特殊情況可再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兩次救助合計原則上不超過人均6個月本區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需超過的須通過聯合評議小組進行一事一議。《實施細則》同時還對同一家庭在1個自然年度內臨時救助的累計金額及小額救助審批下放事項進行了規定。
(六)明確保障措施
《實施細則》在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工作保障措施方面進行了相關規定。一是加強資金籌措與管理,明確區財政局應當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科學合理編制預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臨時救助備用金由地方財政單位安排,不得從困難群眾救助資金中列支臨時救助備用金。二是細化社會力量參與內容,對社會力量的參與形式進行了規定,明確慈善組織的救助作用。三是規定法律責任與監督管理內容,對經辦人員、申請人等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并設置了投訴舉報渠道,同時參照《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粵民規字〔2019〕9號)第二十七條“經辦人員通過信息化查詢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按規定程序盡職完成調查,作出審核審批決定后,由于申請家庭隱瞞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以及信息核對系統數據局限等原因,導致錯保現象的,經辦人員不承擔工作過失責任”的表述,新增了不承擔工作過失責任的情況說明。
(七)明確了其他相關配套措施
《實施細則》同時明確了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期間的執行規定及文書格式、政策宣傳等相關要求,并說明了《實施細則》的有效期限及解釋主體。

政策正文:汕尾市城區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政策圖解:汕尾市城區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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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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