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1年1月7日經市政府七屆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汕尾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并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實施。現就《辦法》的主要內容以及市民關心的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制定背景
隨著汕尾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市化水平不斷提高,用水結構產生明顯變化,工業、生活用水急劇增長,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本市產業結構與其他發達城市相差較大,造成用水結構比例與其他發達城市差異較大,資源性、水質性和工程性缺水并存。黨的十九大提出“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實施國家節水行動”。實施國家節水行動,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建立城市節水行政管理與考核評價體制,形成以經濟手段為主的節水機制,可以有力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文明協調發展,解決面臨的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問題,不斷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城市節水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用規章制度來保障,有必要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總共包括了總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非常規水資源利用、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36條,明確了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節水管理制度、非常規水資源利用、法律責任等問題,主要內容有如下幾方面:
(一)明確政府和各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
《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分別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各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根據汕尾市實際工作情況,市一級是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節水工作,鑒于有的縣(市、區)則在三定方案中確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節水工作。因此,規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水行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財政、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節約用水有關工作。
(二)明確城市計劃用水的制度保障
計劃用水管理主要按照分類管理原則,分別明確了居民用水戶、非居民用水戶的節水管理規定;闡述了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等方面的規定,以及對取用水單位和個人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其中,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的基本節水制度。用水總量是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控制指標,是對各區域、各行業、各用水戶可取用的水資源量的最大值進行總控制。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制度,明晰了地方可用水總量,從而促進區域節水,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用水定額管理,就是控制單位產品、單位面積的用水量,通過用水定額管理來實現水資源的高效利用。
(三)明確城市節約用水的制度要求
城市節約用水就是要求工業、服務業等各行業以及城市規劃區域內所有用水戶在用水的各個環節節約使用水。《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的“三同時”管理制度。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工業用水應當采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是指在一定的計量時間(年)內,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重復利用水量與總用水量的比值。第十八條是為了減少城市供水管網和生活用水器具存在跑、冒、滴、漏的水資源損失,規定供水企業、非居民用水單位的管網查漏義務。第十九條規定了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的節約用水宣傳義務,以及公共機構工作人員節約用水義務。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是關于節水型器具推廣和使用的規定,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有效的促進公共機構、新建居民小區采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同時鼓勵居民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第二十九條是關于特種行業節水的規定。明確規定洗浴、游泳、水上娛樂和洗車等用水量較大的特種行業,應當推行節水,采用低耗水、循環凈化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四)明確鼓勵利用非常規水資源
非常規水是指將污水、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通過處理后再利用的水源。開發利用非常規水源,是增加水資源供給、解決水資源緊缺的途徑之一。《辦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明確了鼓勵利用非常規水資源;市政公共用水以及生態景觀用水應當優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城市建設應當配套建設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設施。
(五)關于違反城市節約用水的法律責任
明確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是關于節約用水違法行為處罰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八條: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第七十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是關于節約用水違法行為處分的規定,即節約用水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依據《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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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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