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辦〔2024〕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含駐汕)有關單位:
《汕尾市“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0日
汕尾市“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嚴厲打擊“三無”船舶從事各類違法違規活動,規范“三無”船舶處置,促進我市“三無”船舶打擊清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國函〔1994〕111號)、《海關總署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 中國海警局關于印發〈“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的通知》(署緝發〔2021〕8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三無”船舶,是指具有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等情形,在我市管轄海域及其沿岸地帶(含堤岸、灘涂、岙口等)航行、作業、停放的各類機動、非機動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動或漂浮設施、裝置。
前款所稱的船舶證書,是指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船舶依法應當持有的其他證書證件。
第三條聯合認定是指有關部門按照《海關總署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 中國海警局關于印發〈“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的通知》(署緝發〔2021〕88號)的規定,對相關船舶聯合進行資料審核、勘驗和數據比對,經集體討論后形成勘驗報告,出具聯合認定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汕尾市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需要進行“三無”船舶聯合認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汕尾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三無”船舶聯合認定工作,市農業農村局具體負責牽頭成立汕尾市“三無”船舶聯合認定小組(以下簡稱“聯合認定小組”),對待聯合認定船舶進行資料審核、船舶勘驗和數據比對,經過集體討論后形成勘驗報告,出具聯合認定意見,為依法處置船舶提供依據。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第六條汕尾海事局、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為聯合認定小組常任成員,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汕尾海關、汕尾海警局等市直(含駐汕)有關部門以及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中國船級社惠州分社為臨時成員,必要時邀請參加聯合認定。
第七條 汕尾海事局負責權責范圍內交通運輸類船舶登記系統查詢工作,出具有關查詢報告;參與現場勘驗、集體討論等聯合認定工作;參與出具聯合認定意見。
第八條 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負責漁業類船舶登記系統查詢工作,出具有關查詢報告;必要時對漁業類船舶進行檢驗并形成檢驗報告;參與現場勘驗、集體討論等聯合認定工作;參與出具聯合認定意見。
第九條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涉漁鄉鎮船舶登記、查詢工作并出具有關查詢報告;及時處理認定過程中發現的當事船舶所持證書依法應當注銷事項;應聯合認定小組要求,參與相關船舶現場勘驗、集體討論等聯合認定工作;參與出具聯合認定意見。
第十條 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汕尾海警局、汕尾海關等市直(含駐汕)有關部門及中國船級社惠州分社,負責應聯合認定小組要求,參與相關船舶現場勘驗、集體討論等聯合認定工作;參與出具聯合認定意見。
第三章 認定流程
第十一條相關部門需要開展“三無”船舶聯合認定的,應對涉嫌“三無”船舶進行前期調查取證,掌握船舶船長、船寬、船體結構、材質、船名標識、持證情況等基本情況,形成初步認定意見,將相關資料提交聯合認定小組進行審核,并做好船舶扣押、保管、勘驗準備和相關保障工作。
第十二條 資料審核通過后,由聯合認定小組組織汕尾海事局、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船舶調查處理單位開展資料復審及集體討論,必要時可邀請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汕尾海關、中國船級社惠州分社等相關單位參與。
第十三條 資料復審及集體討論通過后,由參加單位指定一名以上成員,實地勘驗待認定船舶,勘驗完成后由船舶調查處理單位牽頭形成勘驗報告,參加勘驗的各單位共同出具聯合認定意見。
第十四條聯合認定小組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工作,并按程序出具認定意見。案情復雜、認定困難的,可以延長至45日。
第四章 認定要求
第十五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三無”船舶:
(一)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號、船舶證書和船籍港的;
(二)所有船舶證書均已被注銷、撤銷、撤回、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延續的;
(三)船舶所有權登記已注銷,且注銷原因為船舶滅失、失蹤、沉沒、拆解、銷毀或自行終止生產的;
(四)船舶系未經審批或者未經建造檢驗擅自非法建造的;
(五)偽造、變造、套用其他船舶的船名船號、船舶證書、船籍港的;
(六)船舶主尺度、船體結構、重要機電設備等與船舶證書記載嚴重不符的;
(七)涉漁鄉鎮船舶已被取消登記資格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認定為“三無”船舶的情形。
第十六條認定過程中發現當事船舶所持證書依法應當注銷、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船舶調查處理單位應當通知發證或登記機關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聯合認定小組依據本辦法出具的聯合認定意見,可以作為依法處置相關船舶的依據。
第十八條汕尾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本轄區內“三無”船舶聯合認定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汕尾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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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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