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汕尾市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了一批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件,有力震懾了知識產權侵權假冒違法行為,案例涵蓋商標侵權、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類型。為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現公布一批民生領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汕尾市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汕尾市城區某干果商行銷售擅自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產品案
當事人于在抖音平臺銷售陳皮絲產品,網頁標題宣傳標語為“嚴選新會陳皮絲醇厚清香無硫易于沖泡懶人必備”,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涉案陳皮絲產品產地不明,外包裝無相關“新會陳皮”字樣及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等標簽標識,當事人無法提供其網頁宣傳所述的“新會陳皮”地理標志產品相關授權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屬于通過使用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描述,致使公眾誤認為該產品來自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違法行為。根據《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擅自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產品,并作出沒收陳皮絲產品3斤并處罰款。
案例二:汕尾市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陳某某未經授權擅自使用與他人近似的商標案
陳某在汕尾市城區某作坊制售“CASHEW ROCA”的杏仁糖,該杏仁糖經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鑒定所鑒定為近似商標,產品被我局依法扣押。當事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與他人近似的商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巧克力3378箱并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汕尾市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洪某均參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14日收到汕尾市城區人民檢察院移交的《檢察意見書》及相關案件材料,反映在辦理洪某正等人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中,因洪某均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決定不予起訴,但建議我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經查,當事人在其堂哥洪某正店內從事兼職工作,期間在明知其堂哥洪某正進貨產品為榮耀、OPPO、VIVO等品牌的舊手機,網店宣傳卻為“柜臺展示機”,期間也未看到相關品牌授權材料的情況下,仍從事手機檢測的相關工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四:汕尾市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汕尾市城區某糧油商行銷售在產品上使用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相似的標志的產品案
2024年8月9日,我局到汕尾市城區某糧油商行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店展柜上銷售的“瑞豐地大金苗小米”(凈含量:500g)的地理標志為“舊標”即綠標,生產日期為“20240221”,根據“新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發布”的文件指出原標志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至,原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同時廢止,以后采用新的地理標志即“紅標”。當事人銷售在產品上使用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相似的標志的產品的行為違反《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的規定,屬于在產品上使用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相似的標志,致使公眾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產品。根據《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沒收涉案小米一包并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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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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