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汕市區府公字〔2022〕27號
為實施汕尾市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快市區擴容提質建設步伐,汕尾市城區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鎮建設用地需征收汕尾市城區捷勝鎮西門經濟聯合社、南門經濟聯合社、聯星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大流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的集體土地7.5398公頃,作為政府儲備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四至范圍
征收土地位于汕尾市捷勝片區西南側,西北側為縣道124(詳見擬征地范圍圖)。
二、擬征收土地現狀
(一)汕尾市城區捷勝鎮西門經濟聯合社集體土地1.2231公頃,其中農用地1.2231公頃(園地0.1605公頃、林地1.0626公頃)。
(二)汕尾市城區捷勝鎮南門經濟聯合社集體土地4.0281公頃,其中農用地3.5383公頃(耕地0.5936公頃、園地0.0218公頃、林地2.9229公頃)、未利用地0.4898公頃。
(三)汕尾市城區捷勝鎮聯星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集體土地1.6671公頃,其中農用地1.6671公頃(耕地1.4962公頃、林地0.1709公頃)。
(四)汕尾市城區捷勝鎮大流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集體土地0.6215公頃,其中農用地0.6215公頃(耕地0.6194公頃、林地0.0021公頃)。
三、征收用途
土地征收后將作為政府儲備土地,土地性質將變更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及安置補償費。土地及安置補償費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汕尾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號)的標準執行補償,即農用地(含耕地、園地和其他農用地)91.65萬元/公頃、林地41.2425萬元/公頃、集體建設用地91.6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36.66萬元/公頃。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屬短期作物,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作物,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按其種植期和生長期依法給予合理補償。地上附著物根據實際調查情況,對征地范圍內所拆除的房屋設施和其他附屬物予以補償,具體結算按汕尾市待出臺的2021年新標準為準。
(三)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費。根據《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市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汕府辦〔2019〕8號)的精神及相關規定,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留用地面積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5%比例安排留用地。捷勝鎮西門經濟聯合社0.1835公頃、南門經濟聯合社0.6042公頃、聯星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0.2501公頃、大流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0.0932公頃,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為686.8萬元/公頃,共計776.7709萬元。
表1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額計算表
五、安置對象
安置對象為被征地范圍內地上附著物所屬的農民集體或個人。
六、安置途徑
(一)貨幣安置。貨幣安置費用包含本批次城鎮建設用地需征收的集體土地7.5398公頃的土地及安置補償費776.7709萬元。另外,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面積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5%比例安排留用地,即本批次留用地共1.1310公頃,其中,捷勝鎮西門經濟聯合社0.1835公頃、南門經濟聯合社0.6042公頃、聯星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0.2501公頃、大流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0.0932公頃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為686.8萬元/公頃,共計776.7709萬元。
(三)社會保障安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1〕29號)、《關于貫徹落實<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汕市區府辦〔2021〕13號)文件規定及區人民政府有關會議精神,擬定汕尾市城區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如下:(1)對汕尾市城區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項目涉及的被征地農民實施社會養老保障。(2)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汕尾市城區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項目涉及應參加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戶數為590戶。(3)征地社保費籌集:征地總面積為113.097畝,按我區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33%的比例計提,需計提征地社保費用228.0375萬元,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項目概算。
七、補償登記期限及異議反饋渠道
(一)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明等材料到汕尾市城區自然資源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凡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二)異議反饋渠道。若出現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簽名申請書,向汕尾市城區自然資源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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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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