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汕市區府公字〔2025〕2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區組織編制了汕尾市城區2025年度第五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汕尾市城區香洲街道梧桐經濟聯合社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教育公共事業需要用地。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擬征收汕尾市城區香洲街道梧桐經濟聯合社集體土地0.2205公頃(3.3075畝)。其中,農用地0.2205公頃(3.3075畝),含耕地0.0015公頃(0.0225畝)、園地0.2190公頃(3.2850畝)。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汕尾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公字〔2024〕1號)的規定,香洲街道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36.6000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55.0500萬元/公頃。其中,全市統一設定林地調節系數0.45;征收建設用地參照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征收未利用地參照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設定調節系數0.4執行。
即本次擬收地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農用地(含耕地、園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91.6500萬元/公頃、林地41.2425萬元/公頃、建設用地91.6500萬元/公頃、未利用地36.6600萬元/公頃。
(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
青苗補償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征收市區集體土地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汕府辦〔2024〕10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有關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的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5%安排留用地。其中汕尾市城區香洲街道梧桐經濟聯合社0.0331公頃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為1516.8550萬元/公頃,共計50.2079萬元。
表1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計算表
(三)社會保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1〕29號)、《關于貫徹落實<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汕市區府辦〔2021〕13號)等文件規定及區人民政府有關會議精神,擬對汕尾市城區2025年度第五批次城鎮建設用地涉及的被征地農民實施社會養老保障。該項目涉及應參加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戶數為7戶,征地總面積為3.3075畝,按我區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6.11萬元/畝)的33%的比例計提,需計提征地社保費用6.6690萬元,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項目概算。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六、其他事項
(一)公告時間: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12日(不少于30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12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至汕尾市城區香洲街道辦事處(聯系電話:0660-3200395)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請相互轉告。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三)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12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向汕尾市城區自然資源局提交書面意見。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我區將在收取意見后,對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依法依規組織聽證。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附圖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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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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