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關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汕市區府公字〔2022〕28號
沈陽至海口國家高速公路汕尾陸豐至深圳龍崗段改擴建建設項目(汕尾市城區段)用地已經國務院批準,并于2022年7月7日以自然資函〔2022〕1084號文批復,同意實施征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權屬單位、面積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位于汕尾市城區紅草鎮、馬宮街道(征收土地四至詳見征地紅線圖)。
(二)被征收土地權屬單位為紅草鎮南汾經濟聯合社、埔邊經濟聯合社、青草經濟聯合社、五雅村春雅、吉坑、坑美、上陂經濟合作社、五雅經濟聯合社、西河經濟聯合社、新村經濟聯合社、馬宮街道長沙村長東、長西、長中經濟合作社、長沙經濟聯合社。
(三)紅草鎮南汾經濟聯合社被征收土地面積為5.4786公頃;紅草鎮埔邊經濟聯合社被征收土地面積為2.4752公頃;紅草鎮青草經濟聯合社被征收土地面積為2.2035公頃;紅草鎮五雅村春雅經濟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面積為0.5727公頃;紅草鎮五雅村吉坑經濟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面積為0.7568公頃;紅草鎮五雅村坑美經濟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面積為0.3498公頃;紅草鎮五雅村上陂經濟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面積為3.6579公頃;紅草鎮雅村五雅經濟聯合社被征收土地面積為0.0065公頃;紅草鎮西河經濟聯合社被征收土地面積為7.6146公頃;紅草鎮新村經濟聯合社被征收土地面積為1.0479公頃;馬宮街道長沙村長東經濟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面積為1.1855公頃;馬宮街道長沙村長西經濟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面積為0.9758公頃;馬宮街道長沙村長中經濟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面積為0.1565公頃;馬宮街道長沙經濟聯合社被征收土地面積為21.2688公頃。
(四)征收土地的用途為沈陽至海口國家高速公路汕尾陸豐至深圳龍崗段改擴建建設項目(汕尾市城區段)用地。
二、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標準
根據《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汕尾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號)的相關規定,汕尾市城區紅草鎮現按農用地(含耕地、園地、養殖水面和其他農用地)91.65萬元/公頃、林地41.2425萬元/公頃、集體建設用地91.6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36.66萬元/公頃的標準執行;馬宮街道現按農用地(含耕地、園地、養殖水面和其他農用地)91.65萬元/公頃、林地41.2425萬元/公頃、集體建設用地91.6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36.66萬元/公頃的標準執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青苗屬短期作物,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作物,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按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依法給予合理補償。地上附著物根據實際調查情況,參照《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征收市區土地補償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汕府辦〔2018〕23號)的規定,對征地范圍內所拆除的房屋設施和其他附屬物予以補償。
四、安置途徑
(一)本次征收土地按補償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
(二)本次征收土地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其中紅草鎮南汾經濟聯合社0.8218公頃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825.9813萬元/公頃;紅草鎮埔邊經濟聯合社0.3713公頃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1352.9286萬元/公頃;紅草鎮青草經濟聯合社0.3305公頃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686.9930萬元/公頃;紅草鎮五雅村春雅經濟合作社0.0859公頃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1353.9965萬元/公頃;紅草鎮五雅村吉坑經濟合作社0.1135公頃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1352.9648萬元/公頃;紅草鎮五雅村坑美經濟合作社0.0525公頃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1353.1562萬元/公頃;紅草鎮五雅村上陂經濟合作社0.5487公頃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1352.7868萬元/公頃;紅草鎮五雅經濟聯合社0.0010公頃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1352.8000萬元/公頃;紅草鎮西河經濟聯合社1.1422公頃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1287.6829萬元/公頃;紅草鎮新村經濟聯合社0.1572公頃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687.1069萬元/公頃;馬宮街道長沙村長東經濟合作社0.1778公頃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686.5287萬元/公頃;馬宮街道長沙村長西經濟合作社0.1463公頃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686.9064萬元/公頃;馬宮街道長沙村長中經濟合作社0.0235公頃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686.9191萬元/公頃;馬宮街道長沙經濟聯合社3.1903公頃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843.8487萬元/公頃。
(三)本次征收土地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的有關規定給予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安置。
五、其他事項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必須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況,必須按有關規定公開并接受監督。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規定以轉賬方式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權屬單位),地上青苗及附著物和其他補償費應依法落實到位。
(二)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不同意見,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村民委員會或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書面向汕尾市城區自然資源局提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利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即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起60日內就自然資函〔2022〕1084號征地批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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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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