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關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汕市區府公字〔2024〕31號
汕尾市城區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已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于2024年11月9日以粵府土審(11)〔2024〕63號文批復,同意實施征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權屬單位、面積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位于汕尾市城區香洲街道(征收土地四至詳見征地紅線圖)。
(二)被征收土地權屬單位為汕尾市城區香洲街道梧桐經濟聯合社。
(三)被征收土地面積為2.2870公頃。其中,汕尾市城區香洲街道梧桐經濟聯合社2.2870公頃。
(四)征用土地的用途為汕尾市城區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標準
根據《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汕尾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公字〔2024〕1號)的相關規定,汕尾市城區香洲街道現按農用地(含耕地、園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91.6500萬元/公頃、林地41.2425萬元/公頃、集體建設用地91.6500萬元/公頃、未利用地36.6600萬元/公頃的標準執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青苗屬短期作物,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作物,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按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依法給予合理補償。地上附著物根據實際調查情況,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征收市區集體土地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汕府辦〔2024〕10號)的規定,對征地范圍內所拆除的房屋設施和其他附屬物予以補償。
四、安置途徑
(一)本次征收土地按補償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
(二)本次征收土地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13.08%的比例安排留用地,即本批次留用地共0.2645公頃,其中汕尾市城區香洲街道梧桐經濟聯合社0.2645公頃,留用地與本批次一并報批。
(三)本次征收土地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規定及區人民政府有關會議精神,給予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安置。
五、其他事項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必須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況,必須按有關規定公開并接受監督。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規定在用地批準后3個月內以轉賬方式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權屬單位),地上青苗及附著物和其他補償費應依法落實到位。
(二)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不同意見,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書面向汕尾市城區自然資源局提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利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即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起60日內就粵府土審(11)〔2024〕63號征地批復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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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1:08
粵公網安備 441502020000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