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汕市區府公字〔2023〕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區組織編制了新建廣州(新塘)至汕尾鐵路建設項目(汕尾市城區段)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汕尾市城區紅草鎮青草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紅草鎮南汾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紅草鎮南汾村第六經濟合作社、紅草鎮南汾村第三經濟合作社、紅草鎮南汾村第二經濟合作社、紅草鎮南汾村第七經濟合作社、紅草鎮南汾村第四經濟合作社、紅草鎮南汾村第一經濟合作社、紅草鎮西河經濟聯合社、紅草鎮西河村橋余股份經濟合作社、紅草鎮西河村西門股份經濟合作社、紅草鎮西河村橋吳經濟合作社、東涌鎮新湖村桂青經濟合作社、東涌鎮新湖村東加沖股份經濟合作社、東涌鎮新湖村三聯經濟合作社、東涌鎮新湖村湖田經濟合作社、東涌鎮品清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東涌鎮東石村大園經濟合作社、東涌鎮東石村崎坑經濟合作社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1.擬征收汕尾市城區紅草鎮青草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集體土地1.6854公頃(25.2810畝),其中其他農用地1.6854公頃(25.2810畝);
2.擬征收汕尾市城區紅草鎮南汾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集體土地0.2724公頃(4.0860畝),其中園地0.1792公頃(2.6880畝)、林地0.0672公頃(1.0080畝)、草地0.0018公頃(0.0270畝)、其他農用地0.0208公頃(0.3120畝)、建設用地0.0034公頃(0.0051畝);
3.擬征收汕尾市城區紅草鎮南汾村第六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3.2457公頃(48.6855畝),其中園地2.9859公頃(44.7885畝)、其他農用地0.2598公頃(3.8970畝);
4.擬征收汕尾市城區紅草鎮南汾村第三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0.8448公頃(12.6720畝),其中園地0.4273公頃(6.4095畝)、林地0.0693公頃(1.0395畝)、草地0.0611公頃(0.9165畝)、其他農用地0.2871公頃(4.3065畝);
5.擬征收汕尾市城區紅草鎮南汾村第二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4.5267公頃(67.9005畝),其中園地0.7802公頃(11.7030畝)、林地3.5289公頃(52.9335畝)、其他農用地0.2176公頃(3.2640畝);
6.擬征收汕尾市城區紅草鎮南汾村第七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1.5578公頃(23.3670畝),其中耕地1.0125公頃(15.1875畝)、園地0.2613公頃(3.9195畝)、林地0.0083公頃(0.1245畝)、草地0.0103公頃(0.1545畝)、其他農用地0.2645公頃(3.9675畝)、建設用地0.0009公頃(0.0135畝);
7.擬征收汕尾市城區紅草鎮南汾村第四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0.6003公頃(9.0045畝),其中園地0.3017公頃(4.5255畝)、林地0.2873公頃(4.3095畝)、其他農用地0.0113公頃(0.1695畝);
8.擬征收汕尾市城區紅草鎮南汾村第一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1.5530公頃(23.2950畝),其中園地0.1316公頃(1.9740畝)、林地1.4213公頃(21.3195畝)、其他農用地0.0001公頃(0.0015畝);
9.擬征收汕尾市城區紅草鎮西河經濟聯合社集體土地0.3102公頃(4.6530畝),其中園地0.1023公頃(1.5345畝)、林地0.2079公頃(3.1185畝);
10.擬征收汕尾市城區紅草鎮西河村橋余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0.8855公頃(13.2825畝),其中園地0.2046公頃(3.0690畝)、林地0.6809公頃(10.2135畝);
11.擬征收汕尾市城區紅草鎮西河村西門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0.4180公頃(6.2700畝),其中園地0.4048公頃(6.0720畝)、其他農用地0.0132公頃(0.1980畝);
12.擬征收汕尾市城區紅草鎮西河村橋吳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2.0545公頃(30.8175畝),其中園地1.1655公頃(17.4825畝)、林10.6616公頃(9.9240畝)、其他農用地0.2274公頃(3.4110畝);
13.擬征收汕尾市城區東涌鎮新湖村桂青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1.5333公頃(22.9995畝),其中林地1.2293公頃(18.4395畝)、其他農用地0.3040公頃(4.5600畝);
14.擬征收汕尾市城區東涌鎮新湖村東加沖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2.6010公頃(39.0150畝),其中耕地0.2524公頃(3.7860畝)、林地2.1552公頃(32.3280畝)、草地0.0341公頃(0.5115畝)、建設用地0.1593公頃(2.3895畝);
15.擬征收汕尾市城區東涌鎮新湖村三聯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0.2372公頃(3.5580畝),其中耕地0.1174公頃(1.7610畝)、林地0.0583公頃(0.8745畝)、其他農用地0.0615公頃(0.9225畝);
16.擬征收汕尾市城區東涌鎮新湖村湖田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4.5197公頃(67.7955畝),其中耕地1.7299公頃(25.9485畝)、園地0.9484公頃(14.2260畝)、林地0.7482公頃(11.2230畝)、草地0.8919公頃(13.3785畝)、其他農用地0.1983公頃(2.9745畝)、建設用地0.0030公頃(0.0450畝);
17.擬征收汕尾市城區東涌鎮品清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集體土地5.7504公頃(86.2560畝),其中園地1.5909公頃(23.8635畝)、林地3.2886公頃(49.3290畝)、草地0.2174公頃(3.2610畝)、其他農用地0.5738公頃(8.6070畝)、未利用地0.0797公頃(1.1955畝);
18.擬征收汕尾市城區東涌鎮東石村大園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2.2714公頃(34.0710畝),其中耕地0.2503公頃(3.7545畝)、園地0.9836公頃(14.7540畝)、林地0.9119公頃(13.6785畝)、草地0.0782公頃(1.1730畝)、其他農用地0.0256公頃(0.3840畝)、建設用地0.0218公頃(0.3270畝);
19.擬征收汕尾市城區東涌鎮東石村崎坑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1.8963公頃(28.4445畝),其中園地1.4961公頃(22.4415畝)、林地0.4002公頃(6.0030畝)。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汕尾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農用地(含耕地、園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36.6000萬元/公頃、建設用地36.6000萬元/公頃、林地16.4700萬元/公頃、未利用地14.6400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農用地(含耕地、園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55.0500萬元/公頃、建設用地55.0500萬元/公頃、林地24.772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22.0200萬元/公頃。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
青苗補償按《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征收市區土地補償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汕府辦〔2018〕23號)的規定執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按《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征收市區土地補償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汕府辦〔2018〕23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
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范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安置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汕尾市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汕府辦〔2019〕8號)的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5%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兌現方式為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691.4200萬元/公頃-1443.5300萬元/公頃,補償總額為6300.0644萬元。
表1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額計算表
(三)社會保障費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1〕29號)、《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市區府辦〔2021〕13號)文件規定及區人民政府有關會議精神,擬對新建廣州(新塘)至汕尾鐵路建設項目(汕尾市城區段)用地征地項目涉及的被征地農民實施社會養老保障。該項目涉及應參加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戶數為422戶,征地總面積為551.454畝,按我區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6.11萬元/畝)的33%的比例計提,需計提征地社保費用1111.8967萬元,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項目概算。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七、其他事項
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申請聽證事項、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以及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一)公告時間: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5月14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至汕尾市城區自然資源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請相互轉告。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三)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至2023年5月14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簽名意見向我區反饋。反饋提交地址為:汕尾市城區自然資源局。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我區將在收取意見后按《自然資源聽證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聽證。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2.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
3.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附圖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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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 12:14
粵公網安備 441502020000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