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預公告
汕市區府公字〔2024〕29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現擬征收汕尾市城區東涌鎮新湖經濟聯合社、東石經濟聯合社、品清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東涌經濟聯合社、龍溪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新地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現將擬征收土地情況預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
本次擬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規定。
二、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圍
擬征收土地第一部分位于東涌鎮成業路與永和路交界處;第二部分位于東涌鎮定家聲水庫北側;第三部分東至汕尾站、西接汕尾大道;第四部分位于東涌鎮龍溪健康驛站(詳見公告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三、擬征收土地面積
共33.8423公頃(合507.6345畝,以2000國家大地坐標計算)。
四、公告期限
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2月2日。
五、工作安排
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將組織開展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其中:
(一)征收土地現狀調查。進入擬征地現場,對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權屬、種類、數量進行調查,請各相關單位和個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將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共同確認。
(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六、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按《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汕尾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公字〔2024〕1號)規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七、安置途徑
本次征收土地將采用貨幣補償、留用地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等方式并結合實際進行安置。
八、其他事項
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除正常農業生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出現搶種搶栽搶建行為;違反規定進行搶種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安置,并由當事人無條件清理和拆除,同時負責相關費用。
專此公告。
附件:征地預公告附圖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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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4:53
粵公網安備 441502020000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