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汕尾市城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咨詢、論證、評審和指導工作,建立健全汕尾市城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汕尾市城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專家委員會由汕尾市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聘任和管理,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咨詢、論證、評審、研究和指導工作的專家學者組成,為汕尾市城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決策提供智庫支持。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咨詢、審核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規、政策、規劃、規范、調查方案及相關標準等;
(二)評審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基地、傳播基地、傳統工藝工作站、非遺在社區示范街區等;
(三)推薦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研究基地、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傳統工藝工作站等;
(四)參與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管理和研究等工作;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1名、常務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若干名。
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辦公室主任由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主要負責人擔任。
專家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等因職務、工作變動或個人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的,汕尾市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應當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熱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科學嚴謹,作風端正,團結協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研究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突出業績;
(四)年齡在65歲以下(含65歲),個別類別專業可適當放寬。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專家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5年,根據工作實際,采取自薦、互薦和組織推薦的方式增補委員,經汕尾市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批準后頒發聘書。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獨立身份表達意見或建議;
(二)根據需要,參與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調研、咨詢、論證、評審、培訓、宣傳和指導等工作。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專家委員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紀律;
(二)提出的意見應客觀、公正、負責。凡涉及本人參與的項目應遵循回避原則;
(三)不得以區專家委員會委員名義從事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經營性活動。未經許可,不得以專家委員會委員身份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認定評審工作;
(四)未經許可,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咨詢工作中取得的原始實物和資料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不得據為己有;
(五)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相關工作中未公開的信息。對參與本章程規定的工作時所接觸的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六)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使用他人未公開的作品或其他知識產權。
第九條 參加認定、評審工作時,同一專業門類的專家委員不得少于5人。汕尾市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定期組織對專家委員會委員進行培訓,及時掌握有關認定、評審工作的新政策。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出現下列情況,由專家委員會主任提出,經汕尾市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批準,終止聘任: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未參加專家委員會活動,不能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違背職業道德,違反本章程的;
(三)因身體健康等原因,個人申請退出的。
第十一條 受聘專家不領取固定薪酬,專家委員會工作經費,按計劃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項經費中支出。
第十二條專家委員會委員按專業門類分組,另設法律組和綜合組,用以保障與非遺相關的法律糾紛問題及專家開展非遺相關活動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三條 本章程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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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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