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汕尾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預防和化解欠薪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社部發〔2021〕65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水利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廣州鐵路監督管理局 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管理局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通知》(粵人社函〔2021〕276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指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本實施細則所指施工總承包單位,是指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任務的總承包單位(含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
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規定繳存工資保證金時,可以選擇現金形式繳存,也可以選擇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以下統稱“保函”)等第三方擔保方式中的一種或多種替代繳存。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納入管理的建設項目,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裝修裝飾、交通、水利、市政公用、通信、鐵路、電力等從事施工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及建設單位,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以及使用返還等事項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資保證金制度統籌、監督和管理。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承擔工資保證金的具體經辦職責,并定期向市級報送工資保證金經辦情況。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交通運輸部門、市水務部門等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會商機制,加強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
第二章 工資保證金存儲
第五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所在地的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可以用保函等第三方擔保方式替代繳存。
第六條經辦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依法辦理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存儲、查詢、支取、銷戶及開立保函等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設有分支機構;
(二)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并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推送工資保證金相關信息至汕尾市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開立工資保證金保函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的要求,銀行保險機構開展保函、保險業務應符合銀行業保險業監管規定。工程擔保機構應在本市設有總部或分支機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在本地開展工資支付保證金的工程擔保機構進行管理,引導工程擔保機構自行報備,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時告知相關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對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項目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告知相關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八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3%的比例存儲,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低于30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且該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可免除該工程建設項目繳存工資保證金,但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在本市沒有承建工程的除外。
第九條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本細則繳存保證金后,在本市承建工程連續2年沒有發生工資拖欠,對其新增工程項目降低為1.5%存儲比例。對連續3年沒有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項目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對繳存前兩年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過拖欠工資行為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其新增工程建設項目的繳存比例提高為4.5%,提高比例后的繳存金額不受300萬元繳存金額上限限制;對因欠薪被納入失信懲戒名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其新增工程建設項目的繳存比例提高為6%,提高比例后的繳存金額不受300萬元繳存金額上限限制。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資情況由具體經辦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
第十條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辦理流程: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持該合同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工資保證金數額,填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額度申報表》(附件1);
(二)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工資保證金數額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到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并按規定與經辦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附件2),按規定約定保證金相關內容。同一施工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原則上只設立一個工資保證金賬戶,工資保證金賬戶由開戶單位自行管理;
(三)建設單位按規定將款項存入施工總承包單位保證金專用賬戶后,該項資金視為建設單位已付施工企業工程款的一部分,經辦銀行在2個工作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到賬證明》(見附件3)。
第十一條經辦銀行應當規范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工作,為存儲工資保證金提供必要的便利,與開戶單位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對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劃撥設置,防止被不當查封、凍結或劃撥,保障資金安全。
第十二條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和利息歸開立賬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在工資保證金賬戶被監管期間,企業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資保證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
第十三條施工總承包單位可選擇以保函等第三方擔保方式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按規定比例計算應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數額。
保函、保險合同正本交由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保存。
第十四條保函受益人應當為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經工程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到期拒不清償時,由經辦銀行、工程擔保機構依照保函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五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其工程施工期內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為1年并不得短于該項目竣工驗收日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保函到期前一個月提醒施工總承包單位更換新的保函或延長保函有效期。
第十六條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存儲工資保證金或開立保函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名單及對應的工程名稱向社會公布,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本工程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情況納入維權信息告示牌內容。
第三章 工資保證金使用
第十七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工程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經工程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附件6,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書面通知有關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3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出《支付通知書》的,應當同時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施工總承包單位采用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提供保函的經辦銀行、保險機構、擔保公司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3日內,依照銀行保函、保險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八條工資保證金使用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采用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保險相同范圍和金額的新保函、保險。施工總承包單位開立新保函、保險后,原保函、保險即行失效。
第十九條經辦銀行應每季度分別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和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工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
第二十條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完工,施工總承包單位作出書面承諾該工程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及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附件7)或銀行保函正本(附件8)。
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后開展復查,并于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返還要求的應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經辦銀行收到確認書后,工資保證金賬戶解除監管,相應款項不再屬于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或辦理賬戶銷戶。
選擇使用保函方式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書面后開展復查,并于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返還要求的應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返還保函正本。
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后,可再次提交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退還保函正本的書面申請。
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工資保證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機制,對經核實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一定期限內未提交返還申請的,主動啟動返還程序。
第二十一條施工總承包單位認為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工資保證金監管
第二十二條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于清償或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二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監管,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本細則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提供、更新保函、保險)的,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臺賬,嚴格規范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賬戶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應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對行政部門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房屋市政、鐵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領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參照本細則執行。
采用具備資格的第三方擔保的方式代替工資保證金的,參照銀行保函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汕尾監管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細則施行前已按本市原有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保函或保險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有規定執行;本細則施行后新開工工程和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工資保證金按照本細則執行。
附件:1.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額度申報表(式樣)
2.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式樣)
3.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專用賬戶到賬證明(式樣)
4.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式樣)
5.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落實情況登記統計表(式樣)
6.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式樣)
7.退回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申請表(式樣)
8.退回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正本申請表(式樣)
9.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式樣)
10.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正本退還確認書(式樣)
11.限期補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通知書(式樣)
12.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式樣)
13.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險保函(式樣)
政策解讀:《汕尾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相關附件:附件1-13.docx
轉自汕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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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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