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
汕市區府公字〔2022〕36號
因汕尾市城區西北片馬宮街道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建設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粵建房〔2013〕26號)等有關規定,經區政府研究決定,依法征收項目范圍內的房屋,同時收回征收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項目名稱:汕尾市城區西北片馬宮街道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
二、項目征收范圍:汕尾市城區水產供銷公司馬宮分公司、汕尾市城區馬宮供銷社、汕尾市城區國財食品有限公司的相關土地及房屋,詳見附件1、附件2、附件3。
三、征收主體: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門:汕尾市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五、征收實施單位:汕尾市城區馬宮街道辦事處。
六、啟征日期: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
七、征收補償協議簽約期限: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含60日)。
八、被征收房屋面積及用途核定
(一)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有效產權證書的,按合法有效產權證書記載的用途和面積為準。
(三)未登記房屋產權證書的(但經認定屬于違法違規建筑的除外),由具有測繪資質的第三方測繪機構與被征收人一同對現狀房屋進行測量,面積及用途以征收實施單位核查認定為準。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應予補償的其他情形,以依據相關規定核定的面積及用途為準。
九、房屋價值評估辦法
(一)房屋價值評估機構選擇: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征收實施單位在網上中介超市隨機挑選三家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并選定其中一家為本“征收”項目評估機構。
(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評估辦法: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590號令)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相關規定,參考《汕尾市城區2018年城鎮土地定級與基準地價更新成果》(汕府〔2019〕11號)、汕尾市城區近三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掛牌出讓價及征收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結合本補償方案所制定的政策進行評估。
(三)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四)被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應配合估價機構工作人員進行,確保房屋評估價值結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五)被征收人不協助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或提供不實情況和資料造成評估失實或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房屋征收補償方式
對房屋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及其他相關補助款項支付給被征收人。
十一:征收補償標準及補償方案:詳見附件4、5。
十二、征收行為限制: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裝飾裝修等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十三、征收辦公地址:汕尾市城區馬宮街道辦事處。
十四、征收聯系方式:聯系人:林亮鴻,聯系電話0660-3482929。
十五、在征收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征收實施單位報請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十六、行政救濟方式:被征收人對本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附件:1.汕尾市城區水產供銷公司馬宮分公司范圍圖
4.補償標準
5.汕尾市城區西北片馬宮街道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房屋與土地征收補償方案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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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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