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供水供電
供氣行業收費提醒告誡書
全區各水電氣經營者及相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有關工作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1〕362號)規定,為規范我區水電氣行業收費行為,降低實體經濟成本和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結合我區實際,就水電氣相關收費政策規定提醒告誡如下:
一、不得繼續收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有關工作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1〕362號)文件規定已取消收費項目的費用。
二、嚴格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
三、供水供電供氣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
四、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水供電供氣管網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
五、屬于用戶資產的供水供電供氣設施經驗收合格依法依規移交或委托供水供電供氣企業管理的,相關運行維護等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戶收取。
六、對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水電氣費用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應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執行;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水電氣費用應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
七、切實做好收費公示,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用戶公開。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及相關單位,要全面梳理自查現行收費項目和標準,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糾正強制性收費,自覺規范收費行為。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轉發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2021年“治理涉企收費減輕企業負擔”專項行動工作的通知》(粵市監競爭〔2021〕138號)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強對水電氣暖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拒不執行相關政策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將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汕尾市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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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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