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部門預算
目 錄
第一部分 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部門概況
一、主要職責
二、機構設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表
一、收支預算總表
二、收入預算總表
三、支出預算總表
四、財政撥款收支預算總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預算表(功能分類)
六、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預算表
七、一般公共預算項目支出預算表
八、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預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表(功能分類)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的概況
一、主要職責
本單位機構類型屬機關法人,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接受上級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對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主要職能是:
(1)、審判法律規定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由本單位管轄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述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本院一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
(3)、執行依法應由本院執行的執行案件。
(4)、做好本院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鑒定人員及司法行政人員;做好城區法院的監察工作;領導院直屬單位和社團工作。
(5)、管理城區法院及中心人民法庭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6)、在業務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7)、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二、機構設置
按照部門預算編報要求,納入區法院2016年部門預算編報范圍的單位為本級單位,本部門無下屬單位,部門預算為縣級本級預算。
機構設置
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內設政工科、紀檢監察室、辦公室、研究室、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審判管理辦公室、立案庭、執行局、法警大隊13個機構和1個人民法庭——田墘中心人民法庭,無下屬單位。
本部門內設機構、人員構成情況: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2016年省級財政供養政法編制在職45人,省級財政供養退休人員3人,地方財政供養事業編制24人,地方財政退休供養人員21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表
具體公開表樣見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部門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情況
2016年本部門收入預算352.04萬元,比上年減少74.86萬元,下降17.54%,主要原因是2016年司法責任制改革,我院由省統管,實行“統分結合”政策,部分人員上劃到省,地方財政保障職工,所以預算收入減少;支出預算352.04萬元,比上年減少74.86萬元,下降17.54%,主要原因是由省統管,實行“統分結合”政策,部分人員上劃到省,地方財政保障職工,所以預算支出減少。
二、“三公”經費安排情況說明
2016年本部門“三公”經費預算安排0萬元,比上年增加/減少0萬元,增長/下降0%,主要原因是財政預算沒有安排資金。其中: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比上年增加/減少0萬元,增長/下降0%,主要原因無;公務用車購置0萬元,比上年增加/減少0萬元,增長/下降0%,主要原因無;公務用車運行費0萬元,比上年增加/減少0萬元,增長/下降0%,主要原因無;公務接待費0萬元,比上年增加/減少0萬元,增長/下降0%,主要原因無。
三、機關運行經費安排情況
2016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安排5.76萬元,比上年減少16.08萬元,下降10.32%,主要原因是2016年實行司法責任制改革,實行“統分結合”政策,部分人員上劃到省,在地方財政保障人員減少,所以機關運行經費減少。其中:辦公費5.76萬元,印刷費0萬元,郵電費0萬元,差旅費0萬元,會議費0萬元,福利費0萬元,日常維修費0萬元,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0萬元,辦公用房水電費0萬元,辦公用房取暖費0萬元,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0萬元,其他交通費用0萬元等。
四、政府采購情況
2016年本部門政府采購安排0萬元,其中:貨物類采購預算0萬元,工程類采購預算0萬元,服務類采購預算0萬元等。
五、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門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總體情況為:4871.80萬元,分布構成情況為:流動資產2901.32萬元,固定資產1970.48萬元,主要實物資產數據情況為:房屋及建筑物1335.57萬元,交通設備269.03萬元,其他辦公設備365.88萬元,資產變動情況為:與上年相比增加764.73萬元。
六、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情況
今年無開展此項工作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單位本年度從市級財政取得的財政撥款。
二、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各項收入。
三、年初結轉和結余:指單位上年結轉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和結余和經營結余。
四、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對非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減少單位按規定應繳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五、年末結轉和結余資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六、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八、“三公”經費:指市本級部門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九、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差旅費、會議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辦公用房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等。在財政部有明確規定前,“機關運行經費”暫指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非行政單位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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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7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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