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預算公開
目 錄
第一部分 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概況
一、主要職責
二、機構設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收支預算總表
二、收入預算總表
三、支出預算總表
四、財政撥款收支預算總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預算表(功能分類)
六、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預算表
七、一般公共預算項目支出預算表
八、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預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表(功能分類)
第三部分 2017年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主要職責
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是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⑴、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海洋戰略研究,擬訂并監督實施海洋事業、漁業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管理制度。
⑵、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海域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⑶、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及信息發布的責任,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
⑷、承擔規范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承擔海域使用項目審核和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海上人工構筑物管理,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戡定和管理,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上人工構筑物設置,負責涉海工程項目的有關工作。
⑸、承擔海島生態保護與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的責。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
的使用管理。
⑹、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組織海洋資源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監督管理海洋、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負責保護修復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態系統,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
⑺、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⑻、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組織開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認證,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發布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
⑼、負責漁業許可和漁港、漁船、漁機、漁具漁法和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⑽、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推廣,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應用,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和數字海洋建設。
⑾、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⑿、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的責任。負責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管理區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
⒀、負責局直屬單位的人事、工資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鎮(街道)水產技術推廣站工作。
⒁、承辦城區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2、汕尾市品清湖辦公室(掛靠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具體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⑴、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⑵、按照品清湖保護管理和綜合開發利用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實施;
⑶、協調組織海監、漁政執法隊伍,維護正常的海域環境和漁業生產秩序;
⑷、對品清湖內相關環境資源的保護、海域的開發利用以及對開展水面、水體、海床、底土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⑸、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關于品清湖保護、治理、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
執法職能由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屬下海監、漁政執法隊伍承擔。
東涌鎮人民政府、鳳山街道辦事處、新港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品清湖的管理工作。
3、廣東省漁政總隊汕尾城區大隊(為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的行政執法機構),其主要職責:
⑴、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國家和省、市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擬訂區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⑵、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法規的授權,代表國家履行漁政管理和海洋監察職能,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保護海洋環境與漁業資源,維護海洋與漁業生產秩序。
⑶、組織實施本區海域和漁業水域的巡航監視,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⑷、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負責本區340馬力以下漁業船舶登記及五等船員考試、發證、審證、換證工作。
⑸、負責本區漁港水域的交通安全、設施維護管理及海事調解。
⑹、負責本區漁業準入、持證捕撈、持證運輸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的檢查監督。
⑺、負責監督本區海域的持證使用、海洋傾廢、漁港水域防污、排污傾廢、漁港危險品裝卸、漁船進出港簽以及漁業無線電管理。
⑻、依照授權,對本轄區60馬力以下漁業船舶的營運進行檢驗和安全監督管理。
⑼、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4、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屬下公益一類股級事業單位汕尾市城區水產技術推廣站主要任務:制定水產技術推廣規劃,推廣水產養殖的新品種、新技術、試驗等工作。開展水產養殖病害防治與用藥技術指導;開展標準化生產技術推廣;為漁業防災減災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組織漁業技術培訓及科技推廣指導和各項服務等。
5、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屬下公益一類股級事業單位汕尾市城區國家海域動態監管中心主要任務:對城區管轄海域進行動態監測監視管理業務。
二、機構設置
本部門無下屬單位,部門預算為局各股(站、中心、品清湖辦公室)本級預算。廣東省漁政總隊汕尾城區大隊(預決算獨立編制)。
二、本部門內設機構、人員構成情況
三、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內設4個職能股;機構編制8名,在職實有人員8人;退休人員16名。下屬(或掛靠)4個單位:
1、汕尾市品清湖管理辦公室:主任由局長兼任,執法人員為廣東省漁政總隊汕尾城區大隊編制,聘用協管員12人。
2、廣東省漁政總隊汕尾城區大隊:設4個職能股和3個中隊;機構編制30名。實有人員30人;退休人員8人。
3、汕尾市城區水產技術推廣站,事業編制3名,實際人數10人。
4、汕尾市城區國家海域動態監管中心,事業編制2名,實際人數2人。
第二部分 2017年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預算表
具體公開表樣見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部門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情況
2017年本部門收入預算302.31萬元,比上年增加46.68萬元,增長18.26%,主要原因是增加行政運行(增加工資和辦公經費);支出預算255.63萬元,比上年增加46.68萬元,增長18.26%,主要原因是增加行政運行(增加工資和辦公經費)。
二、“三公”經費安排情況說明
2017年本部門“三公”經費預算安排1.9萬元,與上年保持不變。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為0萬元,比上年增加0萬元,增長0%,主要原因是與上年保持不變,公務用車運行費1.4萬,比上年增加0萬元,增長0%,用于下鄉調研和海洋管理公務車油費,與上年保持不變;公務接待費0.5萬元,與上年保持不變,用于全年度接待鄉鎮人員工作用餐;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比上年增加0萬元,增長0%,主要原因是與上年保持不變。
三、機關運行經費安排情況
2017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安排7.92萬元,比上年增加5.52萬元,增長230%,主要原因是增加編制內人員的辦公經費。其中:辦公7.92萬元,印刷費0萬元,郵電費0萬元,差旅費0萬元,會議費0萬元,福利費0萬元,日常維修費0萬元,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0萬元,辦公用房水電費0萬元,辦公用房取暖費0萬元,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0萬元,其他交通費用10萬元等。
四、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本部門政府采購安排0萬元,其中:貨物類采購預算0萬元,工程類采購預算0萬元,服務類采購預算0萬元等。
五、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門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總體情況為:205.89,分布構成情況為:房屋138萬元;汽車66萬元;其他1.89萬元,主要實物資產數據情況為:205.89萬元,資產變動情況為:無。
六、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情況
今年無開展此項工作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說明:本項為必須公開內容,可解釋本部門預算特有的較為專業的名詞,或是財政預算編制方面名詞。)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單位本年度從市級財政取得的財政撥款。
二、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如……(可結合部門實際收入情況舉例說明)
三、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事業單位收到的財政專戶實際核撥的教育收費等資金在此反映。如……(可結合部門實際收入情況舉例說明)
四、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如……(可結合部門實際收入情況舉例說明)
五、附屬單位繳款: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如……(可結合部門實際收入情況舉例說明)
六、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各項收入。如……(可結合部門實際收入情況舉例說明)
七、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用事業基金彌補當年收支差額的數額。
八、年初結轉和結余:指單位上年結轉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和結余和經營結余。
九、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對非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減少單位按規定應繳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十、年末結轉和結余資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三、上繳上級支出: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如……(可結合部門實際支出情況舉例說明)
十四、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如……(可結合部門實際支出情況舉例說明)
十五、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如……(可結合部門實際支出情況舉例說明)
十六、“三公”經費:指市本級部門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七、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差旅費、會議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辦公用房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等。在財政部有明確規定前,“機關運行經費”暫指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非行政單位參照執行。
(各部門應根據公開預算表中對應的經費情況進行名詞解釋,對未涉及的名詞可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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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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