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門預算信息公開
目 錄
第一部分 部門概況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門預算表(共12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部門概況
一、部門主要職能
本單位機構類型屬機關法人,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接受上級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jiān)督,對城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主要職能是:
(1)、審判法律規(guī)定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由本單位管轄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述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本院一審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
(3)、執(zhí)行依法應由本院執(zhí)行的執(zhí)行案件。
(4)、做好本院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執(zhí)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鑒定人員及司法行政人員;做好城區(qū)法院的監(jiān)察工作;領導院直屬單位和社團工作。
(5)、管理城區(qū)法院及中心人民法庭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6)、在業(yè)務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7)、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二、機構設置
汕尾市城區(qū)人民法院內設政工科、紀檢監(jiān)察室、辦公室、研究室、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jiān)督庭、審判管理辦公室、立案庭、執(zhí)行局、法警大隊13個機構和1個人民法庭——田墘中心人民法庭,從預算單位構成看,城區(qū)人民法院部門預算包括:本級預算。
三、部門人員構成
2018年汕尾市城區(qū)人民法院在職政法編制人員51人,城區(qū)財政供養(yǎng)24人,政府雇員15人;省財廳財政供養(yǎng)退休人員3人,城區(qū)財政供養(yǎng)退休人員21人,遺屬供養(yǎng)人數9人;事業(yè)編人員8人(不占編,自籌),聘用借用人員10人。
第二部分2018年度汕尾市城區(qū)人民法院部門預算表
具體公開表樣見附件:預算公開表中,支出明細表(經濟)、三公經費支出計劃、非稅支出計劃表、政府采購表今年這些表格沒有收入和支出。
第三部分 2018年度汕尾市城區(qū)人民法院部門預算情況說明一、收入預算說明
2018年部門預算收入數為443.23萬元,比2017年預算數增加93.97萬元,增長26.91%。主要原因是今年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提高,增加政府雇員15名等。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撥款443.23萬元,比上年增長26.91%;政府性基金撥款0萬元,比上年增長0%;納入財政專戶管理0萬元,比上年增長0%;其他資金0萬元,比上年增長0%。
二、支出預算說明
2018年部門預算支出數為443.23萬元(工資福利支出318.52萬元;商品和服務支出42.24萬元;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72.47萬元;其他支出10萬元),比2017年預算數增加93.97萬元,增長26.91%,主要原因是今年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提高,增加政府雇員15名等。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支出443.23萬元,比上年增長26.91%;政府性基金支出0萬元,比上年增長0%;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支出0萬元,比上年增長0%;其他資金支出0萬元,比上年增長0%。
(一)一般公共預算 “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說明
2018 年度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三公”經費預算安排0萬元,比2017年增加0萬元,增長0%。具體情況如下:
1.因公出國(境)費預算安排0萬元,占0%,比2017年增加0萬元,增長0%。
2.公務用車購置預算安排0萬元,占“三公”經費的0%,購置公務用車,0輛,比2017年增加0萬元,增長(下降)0%。
3、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預算支出0萬元,占“三公”經費的0%,比2017年增加0萬元,增長0%,主要原因是……。
4.公務接待費0萬元,占“三公”經費的0%,比2017年增加0萬元,增長0%。
(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2018年度機關運行經費安排42.24萬元(與部門預算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中“日常公用經費”表保持一致),包括:辦公費42.24 萬元。
(三)政府采購預算情況說明
2018年度政府采購預算0萬元,包括:政府采購貨物預算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0萬元。比2017年增加0萬元,增長0%。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單位本年度從市級財政取得的財政撥款。
二、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yè)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各項收入。如基本戶利息收入。
三、年初結轉和結余:指單位上年結轉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和結余和經營結余。
四、結余分配:指事業(yè)單位按規(guī)定對非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yè)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減少單位按規(guī)定應繳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五、年末結轉和結余資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fā)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使用的資金。
六、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fā)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務或事業(yè)發(fā)展目標所發(fā)生的支出。
八、“三公”經費:指市本級部門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guī)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九、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差旅費、會議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辦公用房水電費、物業(yè)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等。在財政部有明確規(guī)定前,“機關運行經費”暫指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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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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