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汕尾市城區重點項目建設進度預警及協調處置工作規程的通知
汕市區府函〔2017〕14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汕尾市城區重點項目建設進度預警及協調處置工作規程》已經區政府八屆十一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發改局反映。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汕尾
市
城區
重點項目建設進度預警
及協調處置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區重點項目建設,規范建設進度預警處置機制和流程,實現快速響應,及時協調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區重點項目按期按質完成,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本工作規程適用于區重點項目和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以下統一簡稱“區重點項目”)建設的進度預警、問題排查、協調處置和督查督辦等工作。
第三條
區重點項目建設進度預警及協調處置工作堅持統一領導、依法依規、高效靈敏、及時報告、分級協調、壓實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區重點項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區重點項目建設進度預警及協調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重點項目辦”)承擔日常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直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進度預警
第五條
建立預警聯絡員制度。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直有關部門要指定專人擔任聯絡員,負責區重點項目進度報送和預警處置工作,確保信息報送工作高效及時。
第六條
明確項目建設進度要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直有關部門要在項目批準或計劃下達后在1個月內制定項目建設年度建設計劃,明確時間節點,并科學分解年度任務形成月度建設進度計劃,及時報區重點項目辦匯總,作為進度預警依據。年度任務要科學合理、滾動實施。
第七條
加強進度管理和問題排查。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直有關部門要設立項目建設進度表和重大問題臺賬,詳細記錄項目進展情況,重點對未按期開工、未按期推進(特別是建設進度嚴重滯后)、未按期投產的項目進行問題排查和分析原因,主要包括:
(一)報批事項問題;
(二)規劃設計及概算變更問題;
(三)征地拆遷問題;
(四)資金籌措問題;
(五)建設協調問題;
(六)社會穩定問題;
(七)其他問題。
第九條
建立重大問題隨時報告制度。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直有關部門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現項目存在建設進度滯后及第七條所列問題,應在3個工作日內直接報告區重點項目辦。
第十條
建立隨機抽查制度。區重點項目辦對納入本工作規程管理的項目加強抽查工作,主動掌握進度,及時發現問題,重點覆蓋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
第十一條
及時預警。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區重點項目辦及時發出預警:
(一)建設進度未達要求的;
(二)使用中央資金、未達到國家有關部委、省有關廳局委和市有關部門進度要求的;
(二)存在問題超過1個月未能協調解決的。
第十二條 加強信息化管理。借助市重點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平臺,建立重點項目監測數據庫,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項目從審批、簽約、交地、建設到運行全過程的監測和自動預警。
第三章
協調處置
第十三條 明確責任單位。區重點項目辦要根據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直有關部門每月報送情況、抽查情況和預警信息,及時梳理匯總問題清單,對各個項目的具體問題進行分析研判,分類分層級處置,逐一明確負責協調處置工作的牽頭責任單位,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有關責任單位發出協調處置工作預警催辦通知。預警催辦通知分為進度預警、問題預警和重點事項催辦三個層級。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直有關部門是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的責任主體,要靠前指揮、主動協調。
第十四條 區重點項目辦向有關責任單位發出預警催辦通知的同時,應將重大問題及責任分工匯總列表專題報送區委、區政府督查室,由區政府督查室匯總報告區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
第十
四
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如下事項:
(一)本級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及納入區重點項目管理的項目;
(二)需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的征地拆遷、本級財政出資、建設環境等本級權限協調的問題。
第十
五
條
區直部門負責協調如下事項:
(一)區屬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及納入區重點項目管理的區屬項目;
(二)需區直有關部門協調的報批事項、區財政出資、跨區域項目等區級權限協調的問題;
(三)涉及國家部委、省廳局委、市部門事權的,由區直對口責任單位負責跟蹤落實。
第十
六
條
區政府負責協調如下事項:
(一)特別重大復雜的問題;
(二)需跨區域跨部門協調的問題;
(三)需大力爭取國家部委、省廳局委和市部門支持的重大問題;
(四)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部門協調后仍無法解決的問題。
區重點項目辦對上述事項分析研判后,及時報告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根據問題輕重緩急,提請區政府分管領導進行協調。特別重大問題由區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召開現場辦公會議協調解決,現場辦公會議紀要執行情況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督辦。
第十
七
條
及時協調處置。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部門在收到區重點項目辦的預警催辦通知后,要對項目存在的問題快速響應,在3個工作日內開展協調工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分管同志要深入一線協調處置,采取有效工作措施予以解決,協調工作要在10個工作日內評估成效情況。
第四章
督查督辦
第十
八
條
項目建設進度重大問題協調情況實行即時報告制度。預警催辦通知發出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協調辦理情況回報區重點項目辦;復雜及需較長時間跟進的工作,要動態報告協調辦理情況。
第十
九
條
實行每月旬通報制度。區重點項目辦匯總梳理項目建設進度、問題協調處置進展情況,重點專項列明預警催辦通知發出后相關項目建設進展情況,每月8日前報告區政府,同時通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部門。
第
二十
條
區委、區政府督查室會同區重點項目辦將項目建設重大問題協調工作納入督查臺賬,跟蹤相關工作落實情況,定期開展督查督辦工作;對督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督查立項通知書,限期落實工作責任。對存在以下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追責:
(一)未及時了解掌握項目建設進度和存在問題的;
(二)未如實報送項目建設進度和存在問題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協調解決問題導致項目建設嚴重延誤的;
(四)未能協調解決問題又不及時上報辦理情況,導致問題久拖不決,嚴重影響項目進度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
一
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部門應參照本工作規程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
第二十
二
條
本工作規程由區發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
三
條
本工作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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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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