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廣東省關于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和《汕尾市城區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汕尾市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汕尾市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省委和市委、區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本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貫徹落實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完善技能類職業資格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實施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異地務工人員合法權益。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并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編制本區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相關規定。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政策。
(五)貫徹執行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相關政策、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組織實施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制度。
(七)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協調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組織實施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違法案件。
(八)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區獎勵表彰制度。
(九)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的宏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區異地務工人員工作的綜合性規定和規劃,并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異地務工人員合法權益。
(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
1.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完善創業政策配套措施體系。
2.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統籌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3.加強人才服務工作,推進人才領域政策法規建設,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人才支持。
4.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職責,健全監管標準體系,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健全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勞動爭議調處機制。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實現全區信息共享、業務協同。
5.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行政許可辦理流程和運作機制,推行“一站式”窗口服務制度,制定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審查工作細則,推行網上辦理;深入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精簡辦事環節,推行綜合管理和綜合服務,提供優質高效的民生服務。
(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在外國人管理服務方面的職責分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相關規定。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引進國(境)外智力和外國專家、港澳臺專家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區重點引進外國和港澳臺專家工作計劃、規定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外國人才管理服務相關工作。
2.與區教育局在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會同區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就業規劃和措施。區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區表彰獎勵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文書檔案、財務、后勤、保衛、工會、政務公開、建議提案和組織協調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負責局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職能調整、人事管理、工資福利、教育培訓和下屬事業單位干部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黨務工作;承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配合辦理出國、赴港澳干部的政審工作;擬訂區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區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承擔區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日常工作;聯系指導扶貧工作;協調創文創衛工作;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協調區委、區政府交辦的中心工作任務。承辦區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二)規劃信息審批股。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落實;擬訂依法行政工作規劃和相關配套制度;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綜合管理與分析、數據發布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咨詢、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聽證等工作;辦理向本局申請的行政賠償案件;負責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本局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過錯行為和責任;承擔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核并監督實施;負責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統籌協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改革工作;組織協調專家咨詢、重大決策制度建設及后續評估工作。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承擔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及管理維護本區專項信息化工程;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絡系統、數據中心和數據庫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信息系統技術管理、信息發布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開展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服務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的管理工作。擬訂本系統加強行政效能監督管理的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貫徹法規政策、行政效能以及行政審批工作的監督;負責行政審批和社會事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建設;統一受理面向社會的行政審批和社會事務服務事項業務;承辦證書發放、業務查詢和文書送達等工作;承擔網上辦事大廳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區人社系統窗口建設。
(三)就業促進股。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管理辦法,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辦法;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政策;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對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指導人力資源流動管理工作;擬訂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工作基本政策實施意見、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政策;推動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推動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承擔異地務工人員積分入戶規定制定和業務指導;承擔區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擬訂區就業促進和工作規劃、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實施意見并組織實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實施意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承擔異地遷轉戶口招工、高技能人才入戶城鎮有關審核工作。擬訂鼓勵城鄉各類勞動者創業的規劃、規定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有關創業擔保貸款和創業引導等領域的基金管理、社會力量參與創業服務等規定并組織實施;指導和規范創業項目開發、創業專家(導師)隊伍建設和創業培訓(實訓)工作;指導和規范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學院建設;指導和推動創業型區(鎮、街道)創建工作,組織實施促進創業項目和創業典型宣傳等工作;協調和管理“三支一扶”相關工作;負責區企業招工備案工作。
(四)工傷失業保險股。組織實施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執行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執行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康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格標準和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組織實施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初審相關政策;貫徹執行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貫徹執行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貫徹執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死亡等有關待遇政策。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運營并組織實施相關政策;承擔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參加養老保險統籌單位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實施方案備案工作;組織查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牽頭負責審計工作;承擔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日常工作。
(五)養老保險股(汕尾市城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公室)。根據國家、省、市的要求和部署,擬訂城鄉、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規劃、標準并組織實施;統籌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貫徹意見及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政策;負責社會保險綜合協調工作;參與指導、監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的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社會保險依法擴面征繳工作。承擔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公室工作。
(六)專業技術人才管理股。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推進職稱制度改革;指導和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制度;承擔博士后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管理人員繼續教育;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備案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承擔杰出專業技術人才、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綜合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指導人才引進培養工作;組織實施各類“人才計劃”相關工作。
(七)勞動關系股(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組織實施勞動關系政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指導勞動關系處理工作;擬訂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承辦區直國有企業人員調配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擬訂國有企業薪酬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審核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承擔區直技術職工交流;組織實施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水平調查工作;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貫徹執行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政府聘員招聘的指導、監督和備案工作;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仲裁工作;擬訂調解員、仲裁員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依法組織處理管轄范圍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組織仲裁員參加聘前培訓工作;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人員聘用、機關后勤服務人員等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崗位管理事宜;承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信息發布、人員聘用備案事宜;承擔區直事業單位人員招收招聘相關工作;承辦區直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承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統計、考核、獎懲、申訴、信訪等有關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相關規定。負責事業單位股級及其以下人員的任免備案。牽頭指導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考核及工人技師評聘工作。
(九)工資福利股。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工齡核定事宜;承擔事業單位工資調查、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承擔區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發、晉級增資與離退休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
(十)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執法規范和標準;負責轄區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負責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調查、處理轄區內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重大突發應急事件和群體性事件,依法受理投訴舉報案件;組織開展全區性專項執法工作;組織實施勞資糾紛風險預警防范;組織實施建設領域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和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建設;組織執法人員定期參加執法資格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接訪、信訪工作;指導全區勞動保障信訪工作。
第五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編制26名,政府聘員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0名,副股級領導職數3名。
第六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區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區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區委編辦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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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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