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2日,在市城區紅草鎮尖山水庫旁邊的汕尾市城區啟鴻建筑材料加工場內安裝地磅期間發生一起觸電事故,致1人死亡。
為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經區政府授權,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 493 號)的有關規定,牽頭成立市城區紅草鎮“4·12”一般觸電事故調查組(下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從區應急管理局、供電局、總工會和紅草派出所抽調骨干人員組成,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檢查、調查取證、人員問詢、查閱資料等工作,認定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事故基本情況
?。ㄒ唬┦鹿氏嚓P單位情況
1.汕尾市城區啟鴻建筑材料加工場(以下簡稱“啟鴻加工場”),于2021年1月8日在汕尾市城區市場監督局注冊成立;經營場所:汕尾市城區紅草鎮南汾村虎地山腳(紅草鎮尖山水庫旁);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502MA55TTQP8U;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林啓航,實際經營者為林某鴻(林啓航的弟弟),經營范圍:建筑材料、土沙石加工、銷售。經查,該加工場的林某鴻于2021年2月22號通過微信和惠州市粵龍稱重設備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陳某磊取得聯系,2月24日雙方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啟鴻加工場向粵龍稱重設備有限公司采購100噸電子地磅,并由粵龍稱重設備有限公司負責安裝(包括做地磅基礎的人工費),總費用為55000元,林某鴻先后通過微信轉賬給陳某磊預付了20000元的地磅安裝款。3月2日,粵龍稱重設備有限公司派員到加工廠做地磅安裝基礎(地磅基礎做在離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10千伏和香線寶山支線邊線9.3米正下方的地面上),經歷4天左右才完成基礎的施工。4月12日事故發生時啟鴻加工場處于待生產階段,目前該加工場已停止營業。
2.惠州市粵龍稱重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龍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在惠州市博羅縣市場監督局注冊成立;經營場所:惠州市博羅縣楊橋鎮楊橋大道52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338325240B;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陳某磊,經營范圍:銷售、維修:電子地磅、電子秤及配件、自動化稱重設備。經查,在2月24日林某鴻與陳某磊雙方達成口頭協議、前期收到林啟鴻支付的5000元基礎人工費后,2月25日陳某磊前往啟鴻加工場與林某鴻確認合同等有關事宜。3月2日陳某磊指派其公司員工麻某偉、麻某緣、李某義前往啟鴻加工場做地磅安裝基礎,地磅安裝基礎的鋼筋、混凝土等材料由啟鴻加工場提供,粵龍公司負責派人前往做地磅安裝基礎,并把地磅基礎做在離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10千伏和香線寶山支線邊線距離9.3米正下方的地面上。
?。ㄈ┦鹿氏嚓P人員情況
1.麻某偉(死者),男,32歲,身份證號碼:4****************7,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是粵龍公司的員工,4月12日受陳某磊指派前往啟鴻加工場安裝地磅。
2.張某,男,32歲,身份證號碼:3****************X,江蘇省連云港市人,職業為個體吊車司機(吊車車牌號:蘇CE0501;車輛類型: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品牌型號:三一牌SYM5342JQZ(STC250S);登記所有人為張某妻子的哥哥陸某喜,實際擁有者為張某),持B2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320************03X),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起重機作業(流動式起重機)資格。4月12日由麻某偉和麻某緣(麻某偉的堂弟,男,31歲,身份證號碼:4****************5,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是粵龍公司的員工,外出作業時主要聽從麻某偉指揮)聯系,經粵龍公司老板陳某磊同意臨時雇請前往啟鴻加工場吊裝地磅。
?。ㄋ模┦鹿尸F場勘察情況
事故發生在市城區紅草鎮南汾村虎地山腳(紅草鎮尖山水庫旁)的啟鴻加工場內的地磅建設位置,該地磅建設位置在10千伏和香線寶山支線#14至#15桿架空導線正下方,其位置與10千伏和香線寶山支線邊(最低點)相對地距離為9.30米,導線離地距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DL/T5220—2005)第13.0.2條:“導線與地面或水面的距離,不應小于表13.0.2數值”的規定。經調查,該電力線路建設投運于2011年5月26日,至今已有10年。


事故地點旁約7米的#14混凝土電桿上裝設有“禁止攀登,高壓危險”警示牌,該標示牌字跡清晰;另距離事故地點約57米的#15混凝土電桿上同樣裝設“禁止攀登,高壓危險”警示牌。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善后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經現場勘驗取證、調查詢問和綜合分析,確認事故發生經過如下:
2021年4月12日8時左右,麻某偉與麻某緣受陳某磊指派,從惠州出發先前往海豐縣紅城大道的赤地工地安裝地磅,到達之后麻某緣通過小廣告聯系了吊車司機張某,臨時雇請張某駕駛吊車(重型非載貨車專項作業車)前往赤地工地吊裝地磅(雙方約定吊裝一組地磅費用為500元),安裝完成后于12時許前往啟鴻加工場安裝第二組地磅。麻某偉、麻某緣、張某等人于13時30分許先后到達啟鴻加工場,在未通知加工場的林某鴻的情況下,三人直接進入到大門敞開著的啟鴻加工場,在原先已做好的地磅安裝基礎上開始安裝地磅。地磅開始安裝之前,張某發現地磅安裝基礎上方存在架空電線(高壓電線),詢問麻某偉是否繼續安裝地磅,麻某偉跟張某說不礙事,可以安裝。于是張某將吊車停在地磅建設位置旁(在10千伏和香線支線#14至#15電桿架空導線下方),開始操作吊車將地磅鋼板(共3塊)依次吊至地磅安裝基礎位置上方,麻某偉、麻某緣站在地磅鋼板前后用手扶正鋼板,對準地磅基礎位置將地磅鋼板緩慢嵌入地磅槽。在吊裝第3塊地磅鋼板時,麻某偉站在第2塊已安裝好的地磅鋼板位置,麻某緣站在麻某偉對面的位置,2人用手扶著第3塊地磅鋼板即將對準地磅槽位置時,吊車吊臂上的鋼絲繩碰到了上方的10千伏和香線寶山支線導線(此時吊車吊臂高度已超過該高壓電線的高度),瞬間致使地磅鋼板朝麻某偉的位置移動過去,麻某緣因地磅的移動導致脫手沒有抓住地磅鋼板,而麻某偉由于雙手仍扶著地磅鋼板,身體瞬間觸電。張某和麻某緣看到麻某偉腳底開始冒火,張某立即轉動吊車的吊臂移開地磅鋼板,麻某偉倒在了第2塊已安裝好的地磅鋼板上。
經查,包括前期做地磅基礎在內,整個在高壓電線下地磅安裝行為,均無人向相關部門辦理許可手續1。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汕尾市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域內或周圍打樁、鉆探、開挖、爆破、使用起重機械、升降機械等施工作業,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及供電安全的,應當取得所在地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并提前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電力企業,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未經批準不得進行施工、爆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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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時左右麻某偉觸電倒地后,麻某緣迅速跑到麻某偉身旁扶起他的頭部,張某立即撥打120,隨后醫護人員立即趕到現場對麻某偉進行搶救,經搶救,醫護人員宣布麻某偉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報告情況
1.市公安局城區分局紅草派出所(下稱“紅草派出所”)。在醫護人員宣布麻某偉死亡后,張某撥打了110報警,接報后紅草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事故現場,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給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值班領導和刑偵大隊,經刑偵大隊技術人員現場勘查和法醫尸檢,麻某偉的手、腳有燒灼痕跡,衣服和膠鞋部分燒焦,初步排除他殺。紅草派出所隨后將相關情況向紅草鎮人民政府報告。
2.紅草鎮人民政府。紅草鎮人民政府接到紅草派出所關于啟鴻加工場發生一起工人觸電死亡事故的報告后,邱某祥(當時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分管領導)帶隊前往事故現場進行處置,通過向紅草派出所了解相關情況后,邱某祥立即指示紅草鎮人民政府黨政綜合辦公室工作人員彭某光結合現場和從紅草派出所了解到的相關情況撰寫一份書面報告,彭劍光將撰寫好的書面報告報經邱某祥審核同意后,隨后交給紅草鎮應急救援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林某福將報告傳真至汕尾市城區應急管理局值班室,而汕尾市城區應急管理局值班室當天并未接收到該報告。經查,林某福在拿到報告后進行傳真時,期間接到家里的一通要求盡快回家的電話,在邊接聽電話邊操作傳真機時看到報告從傳真機出來后以為已經傳真成功,于是就下班回家了,沒有考慮和確認傳真是否成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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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死者尸體在殯儀館凍存,死者家屬與粵龍公司等事故相關單位尚未達成賠償協議,有關部門及相關方對事故善后工作正在加緊處理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ㄒ唬┦鹿试斐傻娜藛T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為麻某偉。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2
該起事故善后工作正在繼續中,目前暫無法統計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麻某偉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在明知地磅安裝位置上方有架空高壓電線的情況下,無采取安全措施就違規開展臨近帶電體地磅安裝作業,讓張某吊裝地磅鋼板。張某在明知地磅安裝位置上方有架空高壓電線的情況下,盲目聽從麻某偉指揮,違規操作吊機吊裝地磅鋼板,不慎使吊機吊繩觸碰架空高壓電線,致麻某偉觸電身亡。
?。ǘ╅g接原因
1.惠州市粵龍稱重設備有限公司。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3,未對員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制定本次地磅安裝方案、未進行安全交底4,現場無防護、安全管理不到位。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1.2直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訂)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林某鴻(汕尾市城區啟鴻建筑材料加工場實際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未向相關部門申報臨近帶電體作業手續,未明確各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不到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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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和綜合分析,認定市城區紅草鎮“4·12”一般觸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ㄋ模┫嚓P部門的履職情況
1.紅草派出所,在接到警情后能迅速出警,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值班領導和紅草鎮人民政府報告。
2.紅草鎮人民政府,未能及時確認事故信息的報送情況。
五、對事故有關人員和相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ㄒ唬κ鹿视嘘P人員的處理建議
1.麻某偉,對事故負有責任,鑒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責。
2.陳某磊,作為粵龍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汕尾市城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6對其進行處理。
3.林某鴻作為汕尾市城區啟鴻建筑材料加工場實際經營者,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汕尾市城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7對其進行處理。
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訂)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訂)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訂)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4.張某,作為事故中的吊車司機,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有管理權限的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根據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8對其進行處理。
5.林某福,作為紅草鎮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誤,未能將事故信息及時報送到相關部門,建議由紅草鎮紀檢監察部門對其進行處理。
6.邱某祥,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分管領導,未能及時確認事故信息報送情況,建議責令向紅草鎮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二)對相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惠州市粵龍稱重設備有限公司,建議由汕尾市城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9對其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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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責令紅草鎮人民政府向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責任,如是否構成民事侵權等責任,建議當事各方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strong>一)惠州市粵龍稱重設備有限公司、林某鴻(汕尾市城區啟鴻建筑材料加工場)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對事故中暴露的問題要舉一反三,切實把問題整改到點、到位,加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做到把一切事故扼制在萌芽狀態,同時要加強內部規章制度的健全完善,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專業學習培訓。
(二)紅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落實事故報送制度,加強相關人員對事故信息報送的培訓、管理,認真分析此次事故中暴露的不足和薄弱環節,切實改正。
?。ㄈ┕╇姴块T要加強巡查監督,發現未經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在臨近帶電體作業的行為要及時上報上級部門,同時通過加大宣傳力度,杜絕在高壓電線臨近違規作業,減少類似事故發生。
?。ㄋ模└麈偅ń值溃┮獓栏衤鋵嵃踩a責任制,按照機構改革的要求,落實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應急辦及工作人員)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8《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
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訂)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城區紅草鎮“4·12”一般觸電
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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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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